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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CAS | 539-86-6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kg/件 |
| 外观 | 粉末或结晶、液体 |
| 保质期 | 24月 |
| 主要营养成分 | 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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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蒜素(Allicin)的CAS号为539-86-6,分子式为C?H??OS?,分子量为162.27。其纯品外观通常表现为带有强烈大蒜气味的透明至略黄色液体,难溶于水,可与乙醇、乙醚等有机溶剂混溶。大蒜素对碱不稳定,不耐高温(在60℃以上易分解),但对酸较稳定。在工业生产中,为克服其不稳定性,常被加工为天然提取型、化学合成型或微胶囊型粉末。
在饲料行业中,大蒜素作为一种重要的饲料添加剂,主要发挥调味诱食、改善饲料品质、促进动物生长及改善动物产品风味等作用。其具体用法和添加量因产品有效含量、动物种类及生长阶段而异,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畜禽类动物:对于有效含量为25%左右的大蒜素制剂,一般每吨全价配合饲料的添加量为100500克;若产品有效含量达到70%,每吨全价料的添加量通常为400500克;对于有效含量为10%的产品,每吨饲料的添加量约为100~200克。此外,若使用鱼粉、棉籽粕等原料或添加了香味剂、抗氧化剂,应适当增加大蒜素用量。
水产动物:水产动物对大蒜素的需求量相对较高。对于有效含量为25%的制剂,每吨全价料的添加量一般为3001000克;若使用有效含量为70%的大蒜素粉,每吨全价料的添加量为300500克。在高发期或应激期,添加量可酌情增加至0.4%(按饲料重量计),连续投喂5~7天后需恢复常规剂量。
使用规范与注意事项:大蒜素粉需与饲料进行二次以上的预混,以确保混合均匀;必须避免空腹饲喂。连续使用57天后,建议间隔35天再重复使用,以避免动物产生适应性。同时,在动物或出售前10~14天应停止添加,防止肉质残留蒜味。此外,大蒜素禁止与强氧化剂(如漂白粉、高锰酸钾)或碱性物质(如生石灰、小苏打)同时使用,且需避免与紫外线接触。
在食品工业中,大蒜素可作为调味剂和防腐剂使用,用于增加食品的香味并延长保质期。其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0.05%~0.1%,实际生产中可根据具体食品配方及工艺要求进行调整。
在农业领域,大蒜素可作为植物源农药或环境改良剂,用于抑制某些有害藻类或改善养殖环境。在水体泼洒应用中,常见参考用量为12ppm(即每立方米水体12毫克),但具体添加量需结合水质条件及相关农业规范进行调整。
在工业合成与发酵领域,大蒜素主要作为医药中间体、精细化工原料以及生化研究中的模型化合物。它可用于有机合成反应,或在商业生物制造中作为特定细胞培养的添加组分。在这些工业应用场景中,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及日化领域,大蒜素主要作为工业原料、化学对照品或日化产品的配方成分(如皮肤调理剂)应用于生产加工环节。由于这些领域受严格的法规约束,且容易涉及人体宣传,其具体添加比例和使用规范需严格遵循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不同应用领域、不同产品规格或不同配方体系的大蒜素添加量存在差异。对于没有统一添加标准的产品,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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