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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主要用于催化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化学反应 |
| 产品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CAS | 9025-49-4 |
| 酶活力保存率 | 99% |
| 砷含量 | 0% |
| 型号 | 国家标准 |
| 包装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酶活力 | 酶活力不等,详情致电咨询。 |
| 是否进口 | 否 |
| 类别 | 其他 |
| 重金属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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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性蛋白酶(Acid Protease),别名酸性肽链内切酶,CAS号为9025-49-4。由于它是一类在酸性条件下具有活性的蛋白水解酶,通常由黑曲霉等微生物经深层发酵、提取精制而成,属于复杂的蛋白质类生物酶制剂,因此没有单一的固定分子式(其分子量范围通常为30,000~60,000 Da,基本组成元素为C、H、O、N、S)。在常温常压下,其外观表现为浅黄色至棕褐色粉末,或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液体(液体型常为黑褐色)。该物质易溶于水,形成无色至淡黄色透明溶液。其最适作用pH值范围一般为2.5~5.0(最适pH约为2.5-3.5),最适作用温度范围一般为40℃~65℃(部分资料指出最适为40℃-50℃或55℃-65℃)。该物质对热敏感,需密封并在阴凉、干燥处避光保存,防止吸潮和高温导致酶活力衰减。
食品行业在食品领域,酸性蛋白酶主要作为加工助剂,用于酒类澄清、乳制品质地改良及明胶生产等。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相关规定,其在各类食品中的使用需符合酶制剂相关规范。在实际工业应用中,其常见参考用量因具体食品类别及工艺需求而异:
酒类酿造(啤酒、白酒等):用于提高发酵速度、增加出酒率及阻断双乙酰生成。参考添加量一般为原料质量的0.05%~0.15%(以10万U/mL计,约为0.05-0.15 L/t原料)。
调味品酿造(醋、酱油、黄酒等):用于促进菌体生长、提高糖化发酵能力及改善风味。参考添加量一般为原料质量的0.15%~0.2%(以10万U/mL计,约为0.15-0.2 L(kg)/t原料)。
乳制品及果汁:用于分解蛋白质以减少浑浊或改善质地,参考添加量一般为原料质量的0.01%~0.03%。
明胶生产:用于适度水解胶原蛋白以提高明胶溶解性,参考添加量一般为原料质量的0.03%~0.08%。 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饲料行业在饲料行业,酸性蛋白酶可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提高饲料中蛋白质的利用率,减少未消化蛋白在内的发酵,从而改善动物健康。一般参考添加量为每吨全价配合饲料中添加2.5~10克(以10万U/g酶活计算)。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动物种类、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农业行业在农业领域,酸性蛋白酶并非主流的农业投入品。具体投料量需按有机合成反应计量与工艺要求进行。
工业、化工及合成领域在工业与化工领域,酸性蛋白酶主要作为生物催化剂和加工助剂使用。在实际工业应用中,其常见参考用途及用量如下:
皮革与毛皮工业:用于皮革脱毛、软化处理,或毛皮软化以提高上色率和手感丰满度。具体用量需根据皮革加工工艺要求确定。
纺织工业(羊毛减量细化):用于破坏羊毛纤维表面的鳞片,使羊毛不宜毡缩,有利于染色。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6%~2.0%(owf,以10万U/mL计),在pH 3.0-3.5、温度40-50℃条件下处理60-90分钟。
单细胞蛋白(SCP)饲料生产:用于增加生物质中的蛋白含量。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1~0.2 L(kg)/t原料(以10万U/mL计)。 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发酵领域在发酵领域,酸性蛋白酶本身即为微生物经深层液体发酵制得的产物,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源投料及发酵工艺需按发酵工艺规程要求进行。
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酸性蛋白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日化产品配方组分以及合成相关衍生物的原料。
医药与保健品工业:作为药用辅料或功能性配料,在工业生产中可用于制备特定的制剂原料成分,用于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
化妆品及日化工业:在个人护理行业中,可作为配方组分,具体添加比例需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由于涉及医药、保健品等领域的法规限制,具体应用多侧重于原料研究、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酸性蛋白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其质量规格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等相关标准要求。操作时请勿直接与酶制剂接触,若有接触需及时用清水冲洗。上述用量均为行业常见参考范围或法定限量。实际应用需结合小试工艺验证,且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将一般参考用量直接作为法定标准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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