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15694999565
 
公司首页 公司介绍 公司动态 产品展厅 证书荣誉 联系方式 在线留言
 
 
PRODUCT产品展厅
胃蛋白酶厂家胃蛋白酶生产厂家
起订量 (公斤)价格
1-25¥2000 /公斤
25-1000¥1999 /公斤
≥1000¥1998 /公斤
  • 产地:中国 胃蛋白酶厂家
  • 发布日期: 2026-10-20
  • 更新日期: 2026-10-20
产品详请
主要用途 主要用于催化生产过程中的各种化学反应
产品规格 25公斤包装
生产许可证编号 SC20137148200057
CAS 9001-75-6
酶活力保存率 99%
砷含量 0%
型号 国家标准
包装规格 25公斤包装
酶活力 酶活力不等,详情致电咨询。
是否进口 否
类别 其他
重金属 0%

胃蛋白酶厂家 胃蛋白酶生产厂家 胃蛋白酶 胃蛋白酶厂家添加量 胃蛋白酶现货 胃蛋白酶添加量 胃蛋白酶国标 胃蛋白酶用量




胃蛋白酶(Pepsin),CAS号为9001-75-6。由于它是一种从动物(如猪、羊或牛)胃黏膜中提取的消化性蛋白酶,属于复杂的蛋白质类生物酶制剂,因此没有单一的固定分子式(其分子量约为32,000~35,000 Da)。在常温常压下,其外观通常表现为白色至淡黄色的粉末,无霉败臭,有肉类的特殊气味,具有一定的引湿性。该物质易溶于水,水溶液显酸性,难溶于乙醇、氯仿和乙醚等有机溶剂。其最适作用pH值范围一般为1.5~2.0(在含0.2%~0.4%盐酸时消化力),在pH 6.2以上或加热至70℃以上时开始失活,pH大于8时呈不可逆失活。该物质属于生物活性产品,需密封并在阴凉、干燥处(部分试剂级建议-20℃)避光保存,防止吸潮和高温导致酶活力衰减。

食品行业在食品领域,胃蛋白酶主要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相关规定,胃蛋白酶在各类食品中可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在实际工业应用中,其常见参考用量因具体食品类别及工艺需求而异:

  1. 肉制品加工:用于肉类嫩化,催化蛋白质水解反应,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01%~0.05%(以酶活力计)。

  2. 调味品酿造(如酱油):用于辅助蛋白质原料的水解处理,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005%~0.02%。

  3. 乳制品及啤酒:在干酪制造中与凝乳酶合用起凝乳作用,或用于防止啤酒的冷藏混浊,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工艺要求调整。 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饲料行业在饲料行业,胃蛋白酶可作为饲料加工辅助酶制剂,用于辅助蛋白质原料的水解处理,提高饲料利用率。一般参考添加量为0.005%~0.02%。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动物种类、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农业行业在农业领域,胃蛋白酶并非主流的农业投入品。具体投料量需按有机合成反应计量与工艺要求进行。

工业、化工及合成领域在工业与化工领域,胃蛋白酶主要作为生物催化剂和加工助剂使用。在实际工业应用中,其常见参考用途及用量如下:

  1. 皮革工业:作为皮革脱毛或软化助剂,参与蛋白质改性过程,参考添加比例一般为0.01%~0.1%(以酶活力计)。

  2. 纺织行业:用于丝绸、羊毛等蛋白质纤维的脱胶或减量整理,催化纤维表面蛋白质的水解,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整理液质量的0.01%~0.1%;在纺织浆料中的添加比例一般为0.005%~0.05%。

  3. 化工合成与生化研究:作为生物催化剂用于生物法生产多肽、氨基酸等化学品的制备,或用于蛋白质结构分析,参考用量一般占反应物总质量的0.001%~0.01%(以酶活力计)。 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发酵领域在发酵领域,胃蛋白酶本身即为从动物胃黏膜中经稀盐酸提取、精制而得的产物,其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处理及提取工艺需按提取工艺规程要求进行。

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胃蛋白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日化产品配方组分以及合成相关衍生物的原料。

  1. 医药与保健品工业:作为药用辅料或功能性配料,在工业生产中可用于制备特定的制剂原料成分,用于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

  2. 化妆品及日化工业:在个人护理行业中,可作为配方组分(如皮肤调理剂、头发调理剂),具体添加比例需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由于涉及医药、保健品等领域的法规限制,具体应用多侧重于原料研究、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胃蛋白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其质量规格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由猪胃、禽鸟嗉囊制得者,其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不作限制性规定(FAO/WHO,2001)。该物质禁与碱性药物或硫糖铝类药物配伍使用。上述用量均为行业常见参考范围或法定限量。实际应用需结合小试工艺验证,且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将一般参考用量直接作为法定标准用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