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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溶性大豆多糖厂家可溶性大豆多糖生产厂家
起订量 (公斤)价格
1-25¥69 /公斤
25-1000¥68 /公斤
≥1000¥67 /公斤
  • 产地:中国 可溶性大豆多糖厂家
  • 发布日期: 2026-10-20
  • 更新日期: 2026-10-20
产品详请
主要用途 增稠剂广泛用于食品(如在调味酱、果酱、冰淇淋、罐头等中添加提高食品黏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 [1])、化妆品、洗涤剂、乳胶、印染、医药、橡胶、涂料等。
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GB
生产许可证编号 SC20137148200057
CAS 57808-66-9
包装规格 25公斤包装
级别 其他
是否进口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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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溶性大豆多糖(Soluble Soybean Polysaccharide),又称水溶性大豆多糖或可溶性大豆膳食纤维,属于酸性多糖类物质。由于它是从大豆或大豆粕中提取的复杂多糖混合物,没有固定的单一分子式,通常通用表示为(C?H??O?)?(n为聚合度)。关于其CAS号,常见的专用号为57808-66-9,也存在9049-93-8或9063-12-3等大豆多糖通用号。在常温常压下,其外观表现为白色至微黄色(或淡黄色)粉末,气味正常、无异味(或稍有豆腥味)。该物质水溶性良好,可溶于冷水和热水中,配制10%的水溶液不会出现凝胶现象。其具有优良的耐酸、耐热、耐盐特性,在pH 2.0~12.0范围内均能呈现稳定状态,且对钙、镁等二价金属离子兼容性好。该物质需密封并在阴凉、干燥处避光保存。

食品行业在食品领域,可溶性大豆多糖主要作为增稠剂、稳定剂、乳化剂、被膜剂和抗结剂使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相关规定,其在各类食品中的法定最大使用量有严格限制:

  1. 脂肪类甜品、冷冻饮品、大米制品、小麦粉制品、淀粉制品、方便米面制品、冷冻米面制品、焙烤食品、调味品、饮料类:最大使用量均为10 g/kg(即1%)。

  2. 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等):最大使用量为5.0 g/kg。 在实际工业应用中,其常见参考用量因具体食品类别及工艺需求而异:

  3. 酸性蛋白饮料及风味发酵乳: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1%~2%,利用其空间位阻效应稳定酸性条件下的蛋白颗粒,防止沉淀和脂肪上浮。

  4. 调味酱、果酱及冰淇淋: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1%~2%,用于提高食品黏度、改善质构并防止淀粉回生。

  5. 米面制品及焙烤食品: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1%~1%,用于防止米面粘连,改善面团持水性。 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饲料行业在饲料行业,可溶性大豆多糖可作为饲料制粒粘结剂或辅料,用于调节饲料的物理性状。参考添加量一般为原料总重的0.5%~3%。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动物种类、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农业行业在农业领域,可溶性大豆多糖可作为生物有机肥、微生物菌剂、水溶肥及液体肥的增效剂。具体投料量需按有机合成反应计量与工艺要求进行。

工业、化工及合成领域在工业与化工领域,可溶性大豆多糖具有多种功能性用途:

  1. 造纸工业:作为施胶剂或增强助剂,参考添加量一般为绝干浆质量的0.1%~1%。

  2. 胶黏剂与涂料:作为粘结组分、增稠剂与流变调节剂,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配方总量的0.5%~8%。

  3. 纺织印染:作为经纱上浆剂、印花色浆增稠剂(糊料)或织物整理助剂,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浆料或处理液质量的0.1%~2%。

  4. 工业水处理:作为分散或絮凝辅助组分,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1%~1%。 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发酵领域在发酵领域,可溶性大豆多糖并非主流的发酵底物或营养因子。具体投料量需按发酵工艺规程要求进行。

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可溶性大豆多糖可作为医药中间体、日化产品配方组分以及合成相关衍生物的原料。

  1. 医药与保健品工业:作为药用辅料或功能性食品配料,用于制备制剂或作为加工原料,用于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

  2. 化妆品及日化工业:在个人护理行业中,可作为增稠稳定组分、悬浮剂或成膜基质,添加于洗涤剂、护肤产品或日化产品中,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配方总质量的0.1%~5%。 由于涉及医药、保健品等领域的法规限制,具体应用多侧重于原料研究、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可溶性大豆多糖的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可溶性大豆多糖》(GB 1886.322-2021)。上述用量均为行业常见参考范围或法定限量。实际应用需结合小试工艺验证,且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将一般参考用量直接作为法定标准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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