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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增稠剂广泛用于食品(如在调味酱、果酱、冰淇淋、罐头等中添加提高食品黏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 [1])、化妆品、洗涤剂、乳胶、印染、医药、橡胶、涂料等。 |
| 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GB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CAS | 9000-30-0 |
| 包装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级别 | 其他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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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尔豆胶(Guar gum),又称瓜尔胶、关华豆胶、瓜耳胶,CAS号为9000-30-0。其分子式通常表示为(C?H??O?)?,是一种从豆科植物瓜尔豆种子去皮去胚芽后的胚乳部分提取的非离子型半乳甘露聚糖(分子主链由β-1,4苷键连接的甘露糖构成,侧链通过α-1,6苷键连接半乳糖,两者摩尔比约为2:1)。平均分子量约为22万道尔顿。在常温常压下,其外观表现为白色至浅黄褐色自由流动的粉末,几乎无味或无臭。该物质可分散于冷水或热水中形成高黏稠溶液(1%水溶液黏度约为3000mPa·s至4-5Pa·s,为天然胶中黏度较高者),不溶于乙醇、丙酮等有机溶剂。其水溶液在pH 6-8时黏度,具有非牛顿流体(假塑性)特性。该物质需密封并在阴凉、干燥处避光保存。
食品行业在食品领域,瓜尔豆胶主要作为增稠剂、稳定剂、乳化剂及持水剂使用。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瓜尔豆胶在各类食品中的法定最大使用量有严格限制:
稀奶油:最大使用量为1000 mg/kg。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最大使用量为1000 mg/L。
方便米面制品:最大使用量为0.5 g/kg。
调味糖浆:最大使用量为0.5 g/kg。
复合调味料:最大使用量为0.1 g/kg。
碳酸饮料:最大使用量为0.01 g/kg(固体饮料按稀释倍数增加使用量)。
果冻:最大使用量为0.01 g/kg(如用于果冻粉按冲调倍数增加使用量)。
粮食制品馅料、膨化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在实际工业应用中,其常见参考用量因具体食品类别及工艺需求而异:
冰淇淋及冷冻饮品: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2%~0.5%,用于防止冰晶生成,起增稠、乳化作用,使成品结构平滑并延缓融化。
面制品(挂面、方便面):在挂面生产中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2%~0.6%,在方便面生产中参考添加量为0.3%~0.5%,用于增加面团柔韧性和面条弹性,防止粘连,油炸时阻止食油渗入。
饮料及乳制品:在花生奶、杏仁奶、果汁、酸奶中参考添加量一般为0.05%~0.5%,用于增稠持水、防止制品分层沉淀并改善滑腻口感。 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饲料行业在饲料行业,瓜尔豆胶可作为宠物食品或动物饲料中的粘结剂、抗结块剂、稳定剂和乳化剂。根据相关规范,推荐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动物种类、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农业行业在农业领域,瓜尔豆胶并非主流的农业投入品。具体投料量需按有机合成反应计量与工艺要求进行。
工业、化工及合成领域在工业与化工领域,瓜尔豆胶具有多种功能性用途,被称为“工业味精”:
石油工业:作为石油钻井压裂液的重要添加剂,用于增加液体黏度并携带支撑剂。
造纸工业:作为造纸助剂,用于提高纸张的强度和表面平滑度。
纺织印染:作为印花浆料的增稠剂或稳定剂,具体用量需根据纺织品加工工艺要求确定。
建筑与涂料:用于建筑涂料、陶瓷浆料中作为增稠剂和悬浮剂,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配方总量的0.1%~1%。
化工合成:作为有机合成中间体或助剂,用于制备特定的精细化学品或衍生物,投料比例根据具体合成反应体系确定。 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发酵领域在发酵领域,瓜尔豆胶并非主流的发酵底物或营养因子。具体投料量需按发酵工艺规程要求进行。
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瓜尔豆胶可作为医药中间体、日化产品配方组分以及合成相关衍生物的原料。
医药与保健品工业:作为药用辅料,用于制备片剂的粘合剂、崩解剂或缓释材料,用于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
化妆品及日化工业:在个人护理行业中,可作为增稠控制剂、乳化稳定剂、成膜剂及皮肤调理剂添加于护肤产品、洗发水或牙膏配方中,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配方总质量的0.1%~2%。 由于涉及医药、保健品等领域的法规限制,具体应用多侧重于原料研究、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委员会(JECFA)设定的瓜尔豆胶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不作特殊规定”。上述用量均为行业常见参考范围或法定限量。实际应用需结合小试工艺验证,且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将一般参考用量直接作为法定标准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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