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CAS | 74-79-3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kg/件 |
| 外观 | 粉末或结晶、液体 |
| 保质期 | 24月 |
| 主要营养成分 | 生产厂家 |
L精氨厂家 L精氨生产厂家 L精氨 L精氨厂家添加量 L精氨现货 L精氨添加量 L精氨国标 L精氨用量

L-精氨酸(L-Arginine),CAS号为74-79-3,分子式为C?H??N?O?,相对分子质量约为174.20。在常温常压下,其外观通常表现为白色菱形结晶(含2分子结晶水)或单斜片状结晶(无水),无臭,味苦。该物质易溶于水,微溶于乙醇,不溶于乙醚。其水溶液呈强碱性,等电点约为10.76,熔点约为222~244℃(分解)。
在食品领域,L-精氨酸主要作为食品用合成香料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及相关官方复函规定,L-精氨酸属于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但必须配制成香精后方可用于食品生产,且在最终食品中的用量不得超过250 mg/kg。此外,在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如状态用全营养配方食品)中,若添加精氨酸,其在产品中的含量应不低于0.5 g/100kcal(或0.12 g/100kJ)。根据美国FEMA(食用香料制造者协会)的推荐添加量(mg/kg):焙烤制品、早餐谷物为20100;无醇饮料、含醇饮料为330;干酪、酱汁、肉制品、果仁制品、禽制品为15100;胶姆糖、糖果、糖霜、凝胶及布丁、软糖、代糖品、甜沙司为315;调味品为225;蛋制品、代乳品、其他谷类为510;油脂、冷饮、水果冰品、乳制品为515;鱼制品为1530;硬糖为120;速溶咖啡和茶为10100;果酱、果冻、加工水果为215;加工蔬菜为35;复水蔬菜为525;调味香料为10250;小吃食品为15250;汤料为5250。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在饲料领域,L-精氨酸是广泛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用于补充氨基酸及促进动物生长。根据动物种类及生长阶段的不同,其适宜添加水平存在差异:在蛋鸡低蛋白日粮(14%粗蛋白)中适宜水平为0.85%~0.86%;在日本沼虾以植物蛋白为主的低鱼粉饲料中适宜水平为1.83%~1.85%;家禽饲料通常添加量为0.5%~1.5%;仔猪饲料添加量为0.8%~1.2%;育肥猪饲料添加量为0.5%~1.0%;水产饲料添加量为1.0%~2.0%;反刍动物饲料添加量为0.3%~0.8%。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进行调整。
在农业领域,L-精氨酸可作为农业化学品或生物刺激素的原料,其具体投料量需按有机合成反应计量与工艺要求进行。
在工业、化工及合成领域,L-精氨酸可作为有机合成中间体,用于合成精细化学品、医药中间体等。在化工配方中,具体添加量需按反应计量与工艺条件优化确定。
在发酵领域,L-精氨酸的工业生产主要采用微生物发酵法,利用谷氨酸棒杆菌、大肠杆菌等微生物菌株,在适宜的碳源、氮源、温度及pH条件下发酵制得;此外也可通过蛋白质水解法(如从鱼精蛋白中水解分离)或化学合成法制备,再经提取、精制等工序获得成品。
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衍生物领域,L-精氨酸可作为医药中间体、日化产品(如护肤品)的配方组分以及合成相关衍生物的原料。在化妆品领域,其保湿性能有助于保持皮肤水分。由于涉及医药、保健品等领域的法规限制,具体应用多侧重于原料研究、工业合成及生产加工环节。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用量均为行业常见参考范围或法定限量。实际应用需结合小试工艺验证,且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将一般参考用量直接作为法定标准用量。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