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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其他原料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型号 | 国家标或企业标准 |
| 包装规格 | 25kg包装 |
| 外观 | 粉末至结晶或液体 |
| 保质期 | 722天 |
| 主要营养成分 | α烯烃磺酸钠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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α-烯烃磺酸钠(Alpha Olefin Sulfonate,简称AOS)是一种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以下是基于公开资料整理的该产品的详细信息:
一、基本标识信息
中文名称:α-烯烃磺酸钠 英文名称:Sodium Alpha Olefin Sulfonate, AOS CAS号:68439-57-6(注:此为通用工业级混合物的CAS号;若为特定碳链分布如C14-16或C16-18,可能有独立CAS号,使用时需核对具体规格) 分子式:通式为R-CH=CH-(CH?)n-SO?Na 及 R-CH(OH)-(CH?)n-SO?Na(其中R为烷基,n取决于碳链长度),实际产品为烯基磺酸盐与羟基烷烃磺酸盐的混合物,无单一固定分子式。 性状:通常为白色至淡黄色粉末、片状固体或无色至淡黄色液体(水溶液)。易溶于水,水溶液呈中性或微碱性,具有优良的起泡性、去污力、润湿性及乳化分散性能。对硬水稳定,生物降解性好,刺激性低于十二烷基硫酸钠(SDS),与非离子、两性及部分阳离子表面活性剂相容性较好。热稳定性高,耐酸碱范围宽(pH 2–12)。
二、各行业用途、用法及用量
(一)农业行业(重点介绍)
在农业领域,α-烯烃磺酸钠主要作为农药制剂加工中的功能性助剂,用于改善药液的润湿、铺展、渗透及固体颗粒的分散稳定性。其不作为农药活性成分,也不直接作为肥料或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由于AOS生物降解性良好且对水生生物毒性相对较低,近年来在环境友好型农药制剂中应用逐渐增多,但仍需严格控制添加量并符合相关登记与环保要求。
用途
可湿性粉剂(WP)润湿剂:降低药粉与水之间的界面张力,加速粉体在水中的润湿和悬浮,防止结团或漂浮。
水分散粒剂(WG)分散崩解助剂:促进粒剂入水后快速崩解并形成均匀悬浮液,提高有效成分的释放效率。
悬浮剂(SC)辅助分散稳定剂:与其他分散剂(如木质素磺酸盐、聚羧酸盐)复配,增强固体颗粒的静电排斥作用,防止沉降或絮凝。
乳油/水乳剂乳化辅助组分:在特定配方中作为辅助乳化剂,帮助油相在水中形成细小液滴,尤其适用于含植物油或酯类溶剂的体系。
桶混喷雾助剂:在田间喷雾时作为润湿铺展剂,改善药液在蜡质叶片表面的附着与覆盖,减少滚落损失。
种子处理剂辅料:在种衣剂中作为润湿分散组分,帮助成膜物质均匀包覆种子表面。
用法
在固体制剂(WP/WG)生产中,AOS通常以干粉形式与其他原药、填料混合后粉碎或造粒;也可先溶于少量水制成溶液喷入混合机中,再干燥成型。
在悬浮剂(SC)制备中,AOS需先溶于水相,再加入固体物料进行砂磨或高速剪切分散。
作为桶混助剂时,应先溶于少量水中形成母液,再加入喷雾器水箱充分搅拌,避免直接撒入导致局部浓度过高产生过多泡沫。
可与非离子表面活性剂(如Tween、Triton系列)或两性表面活性剂复配以优化性能,但应避免与高价金属盐类(如钙、镁盐)在高浓度下共存,以防沉淀。
用量与添加量
在可湿性粉剂(WP)中,作为润湿剂的添加量一般为制剂总质量的0.5%~2%。若原药疏水性强或填料吸水性差,可能需要接近上限;反之可适当降低。
在水分散粒剂(WG)中,作为分散崩解助剂的参考用量为1%~3%,常与粘结剂、崩解剂协同使用。
在悬浮剂(SC)中,作为辅助分散剂的添加量通常为0.2%~1%,主分散剂仍多为高分子聚合物,AOS仅起辅助润湿和静电稳定作用。
作为桶混喷雾助剂时,在最终喷施液中的有效浓度一般为0.01%~0.05%(即每100 L水加10–50 g),具体依作物叶面蜡质程度、水质硬度及药液pH调整。
常见参考用量范围:
场景差异化说明:不同剂型、原药性质、水质条件及环境因素影响AOS的实际需求。例如,在硬水地区桶混使用时,AOS因耐硬水性优于SDS,可能无需额外添加螯合剂;而在对泡沫敏感的作物(如某些花卉或温室作物)上,则应减少用量或选用低泡替代品。不同碳链长度的AOS(如C14-16 vs C16-18)润湿性与起泡性有差异,投料时需按实际规格选择。
合规与换算提示:上述均为常见参考范围,非法定标准或固定值。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及工艺要求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针对所有农药制剂的统一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作为农药助剂,其使用需符合《农药助剂管理办法》及农药登记要求,不得超范围使用。同时应注意其对水生生态的影响,避免在水源保护区或水产养殖区过量使用。
(二)日化及个人护理品行业
用途:作为主表面活性剂或发泡剂,用于洗发水、沐浴露、洗手液、洗衣液、洗洁精等,提供温和清洁、丰富泡沫及良好去污力,刺激性低于SDS,适合敏感肌肤或儿童产品。
用法与用量:通常与其他表面活性剂(如AES、CAB、APG)复配以平衡性能与成本。在洗发水中常见添加量为5%~12%(以活性物计),在沐浴露中为8%~15%,在洗衣液中为3%~8%。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定位、法规限制及配方体系调整。化妆品中需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原料纯度及杂质的要求。
(三)食品工业
用途:在中国GB 2760中未被列为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因此,在食品生产、加工或直接接触食品的环节中不得使用AOS作为乳化剂、清洁剂或其他功能成分。
合规提示:任何将AOS用于食品体系的表述均属违规。实际使用中应严格区分工业级与食品级原料,避免交叉污染。
(四)工业及化工领域
用途:用于纺织印染(精练剂、渗透剂)、皮革加工(脱脂剂、染色助剂)、金属清洗(除油剂)、乳液聚合(乳化剂)、油田驱油(表面活性剂驱)、消防泡沫灭火剂、混凝土外加剂(引气剂)等。
用法与用量:工业领域参考用量通常为0.5%~5%,具体依应用体系和工艺条件而定。例如,在乳液聚合中作为乳化剂的用量为单体总量的0.5%~2%;在金属清洗液中为1%~3%;在三次采油驱油体系中浓度可能低至0.05%~0.3%。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五)其他行业(医药、科研、建材、水处理)
医药与科研:在药物制剂研究中可作为外用洗剂或片剂崩解辅料;在生物化学研究中偶用作蛋白质变性剂替代SDS,但应用较少。属于药用辅料或试剂范畴,具体用量由实验方案或制剂处方决定,无通用添加量。不涉及任何人体宣传。
建材与水处理:在水泥砂浆中作为引气剂或减水剂辅助组分;在废水处理中作为浮选剂或破乳剂。参考用量依工程要求而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日化衍生物、发酵、合成:目前未查询到可靠的具体用途及添加量数据。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三、重要合规与安全提示
产品规格差异:市售AOS存在碳链分布(如C14-16、C16-18、C12-14)、活性物含量(粉状≥95%,液状28%–35%)、pH、色泽等指标差异,直接影响润湿性、起泡性及相容性。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储存条件:密封、防潮、避光保存。粉状产品吸湿后易结块,液状产品低温下可能浑浊或分层,使用前需恢复至室温并搅拌均匀。
法规合规:食品领域严禁使用;化妆品须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农药领域须符合农药登记及助剂管理要求;工业排放需满足环保标准。超范围或超量使用可能违规。
安全与环保:AOS对眼睛有刺激性,操作时应佩戴防护用具。虽生物降解性良好,但高浓度时对水生生物仍有急性毒性,应避免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自然水体。
宣传合规:不得宣称、或预防作用;不得使用“”“”“安全”“无刺激”等极限词或保证性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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