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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增稠剂广泛用于食品(如在调味酱、果酱、冰淇淋、罐头等中添加提高食品黏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 [1])、化妆品、洗涤剂、乳胶、印染、医药、橡胶、涂料等。 |
| 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GB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包装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级别 | 其他 |
| 有效物质含量 | 咨询客服%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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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果蔬纤维(Fruit and Vegetable Dietary Fiber)
?说明?: 果蔬纤维并非单一化合物,而是从水果、蔬菜等植物原料中经物理、化学或酶法加工提取的膳食纤维类物质的总称,主要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木质素等多糖类及相关植物成分的混合物。因来源和加工工艺不同,其具体组成和性质存在差异。
?CAS号?: 果蔬纤维作为一类混合物,通常无统一的单一CAS号。其主要组成成分的CAS号分别为:纤维素(9004-34-6)、半纤维素(无统一CAS,因来源而异)、果胶(9000-69-5)、木质素(8068-05-1)。在实际产品标注中,部分商业化果蔬纤维粉可能以原料来源或产品标准编号进行标识,而非以单一化合物CAS号标注。
?分子式?: 因属混合物,无统一分子式。主要成分纤维素的分子式为(C?H??O?)?,果胶为复杂多糖,无单一分子式。
?性状?: 通常为白色至浅黄色粉末或颗粒状固体,具有一定的吸水性和持水性,不溶于冷水,部分可溶于热水形成胶体或悬浮液。口感细腻,无明显异味或具有原料特征性气味。不同来源(如苹果纤维、柑橘纤维、胡萝卜纤维、番茄纤维等)在色泽、粒度、持水力、膨胀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果蔬纤维可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面包、蛋糕、饼干、糕点等焙烤类产品中,主要起到增加膳食纤维含量、改善质构、调节水分的作用。根据《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以及《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规定,膳食纤维类物质在食品中的使用应符合相应类别的规定。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公告,多种来源的膳食纤维已被批准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使用。
在焙烤食品中,果蔬纤维的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面粉质量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即每千克面粉添加30克至80克),部分产品可根据配方需要调整至百分之十左右。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同类型的焙烤产品(如面包与饼干)因工艺和质构要求不同,添加比例可能有所差异。
在酸奶、乳饮料、果汁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液态或半固态产品中,果蔬纤维可用作增稠剂、稳定剂和膳食纤维补充成分。在此类产品中,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二。在果汁饮料中,因需兼顾口感和稳定性,添加量通常偏低,一般在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一范围内。在酸奶等发酵乳制品中,添加量可适当提高,一般为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根据《GB 2760》规定,部分膳食纤维来源(如聚葡萄糖、抗性糊精等)作为增稠剂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限量,而果蔬纤维作为原料类使用时,需参照新食品原料或普通食品原料的相关管理要求。
在香肠、肉丸、鱼糜制品等肉制品和水产加工品中,果蔬纤维可用于改善持水性、增加体积、降低脂肪含量并提高产品膳食纤维水平。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原料肉质量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不同肉制品类型(如低脂香肠与普通肉丸)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在方便面、膨化食品、谷物棒、坚果制品等方便食品和休闲食品中,果蔬纤维可作为膳食纤维强化成分。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配方总质量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八。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在沙拉酱、番茄酱、调味酱等产品中,果蔬纤维可起到增稠和稳定作用。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果蔬纤维在畜禽饲料中可作为粗纤维来源或功能性饲料原料使用,用于调节饲料纤维水平、促进。根据《饲料原料目录》(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以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的管理要求,部分果蔬来源的纤维类物质可作为饲料原料使用。
在猪饲料中,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配合饲料总质量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在家禽饲料中,一般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在反刍动物饲料中,因反刍动物对纤维有较高耐受性,添加量可适当提高,一般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不同生长阶段(如仔猪与育肥猪)的添加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在鱼虾等水产饲料中,果蔬纤维可作为部分植物性原料的纤维组分使用。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配合饲料总质量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在犬、猫等宠物饲料中,果蔬纤维可作为膳食纤维来源。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总质量的百分之一点五至百分之四。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果蔬纤维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残渣(如果渣、蔬菜下脚料等纤维性废弃物)经堆肥处理后可作为有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使用。在此类应用中,使用量通常以吨/亩或千克/亩为单位,根据土壤类型和作物需求确定,一般施用量为每亩数百千克至数千千克不等(指堆肥后产品)。这属于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范畴,其使用量需根据土壤检测结果和农艺要求确定。
果蔬纤维经加工处理后可作为育苗基质的组分之一,用于改善基质的通气性和保水性。在育苗基质配方中,常见参考添加比例为基质总体积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不同作物(如蔬菜育苗与花卉育苗)的配比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在造纸工业中,植物纤维是基本原料。果蔬来源的纤维可作为纸浆原料的补充组分或用于特种纸品生产。在此类应用中,添加量以纸浆配方中的质量比例表示,通常根据纸种和工艺要求确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果蔬纤维可作为生物降解材料(如可降解包装膜、餐具等)的填充组分或增强组分使用。在此类产品中,常见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材料总质量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不同材料体系(如PLA基或淀粉基)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经改性处理的果蔬纤维可用于水处理、废气吸附等环保领域。在此类应用中,使用量根据处理目标和工艺参数确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说明?: 果蔬纤维作为原料,在医药和保健品领域主要作为膳食纤维补充剂的原料来源用于生产加工,不涉及具体人体描述。
在保健食品生产中,果蔬纤维可作为膳食纤维类保健食品的原料。根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及相关规定,膳食纤维类产品的每日推荐摄入量一般为25克至30克(来源于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膳食纤维每日适宜摄入量)。在具体产品(如膳食纤维粉剂、纤维片剂等)的生产中,产品中膳食纤维的含量和每日服用量需符合《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及相关注册或备案技术要求。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在医药辅料领域,部分高纯度的纤维素或果胶类成分可作为药用辅料(如片剂崩解剂、胶囊填充剂等),其使用需符合《中国药典》相关规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果蔬纤维在化妆品中可作为磨砂颗粒、增稠成分或功能性填充物使用。在磨砂类洁面产品、身体去角质产品中,果蔬纤维颗粒的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在乳液、面霜等产品中作为增稠或质感调节成分时,用量一般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二。不同产品类型和配方体系的添加量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需注意,化妆品原料的使用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相关要求。
在洗涤用品、洗手液、牙膏等日化产品中,果蔬纤维可作为天然磨砂成分或配方组分。在牙膏中,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在洗手液中,一般为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二。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在酱油、食醋、泡菜、发酵乳等传统发酵食品生产中,果蔬纤维可作为发酵基质或辅助碳源使用。在此类应用中,添加量根据发酵工艺和菌种特性确定,一般为原料总质量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不等。不同发酵产品和工艺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在酶制剂生产、有机酸发酵、生物乙醇发酵等工业发酵过程中,果蔬纤维可作为碳源或诱导物使用。在此类应用中,添加量根据菌种和发酵条件确定,通常以每升发酵液中添加数克至数十克不等。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果蔬纤维中的纤维素组分可经化学改性制备羧甲基纤维素(CMC)、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PMC)、微晶纤维素等纤维素衍生物。在此类合成过程中,果蔬纤维作为起始原料,投料量根据目标产物和反应效率确定。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果蔬纤维中的果胶成分可经提取、纯化后用于食品工业或作为生物材料原料。提取率因原料和工艺而异,一般从原料干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五不等。
果蔬纤维可参与生物基复合材料、纳米纤维素等新型材料的制备。在此类研究和生产中,添加量根据材料设计和工艺要求确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在上述各行业应用中,果蔬纤维的使用应遵守以下主要法规和标准要求:
(1)食品行业应遵守《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相关规定。
(2)饲料行业应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相关规定。
(3)化妆品行业应遵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4)保健食品应遵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GB 1674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等相关规定。
(5)医药辅料应遵守《中国药典》相关规定。
对于各行业中存在法定最大使用量、限量要求或允许使用范围的情形,应以相应法规文件的具体规定为准,不得超出允许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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