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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kg/件 |
| 外观 | 粉末或结晶、液体 |
| 保质期 | 24月 |
| 主要营养成分 | 酵母蛋白水解物生产厂家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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酵母蛋白水解物(Yeast Protein Hydrolysate)基础信息及多行业应用说明
一、基本信息
酵母蛋白水解物是以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或其他酵母菌种的蛋白质为原料,经酶解或酸碱水解等工艺处理后得到的混合水解产物,主要成分为小分子肽段、氨基酸、核苷酸、B族维生素、矿物质等。
CAS号:酵母蛋白水解物作为一类混合物,通常没有统一的单一CAS号。其原料酵母蛋白的CAS号为8048-86-8(酵母提取物相关),部分具体商品化产品可能有独立编号。在实际使用中,需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技术说明书中标注的编号为准。
分子式:由于酵母蛋白水解物是复杂混合物,不存在单一确定的分子式。其组成因水解程度、原料菌种、工艺条件不同而有差异。
性状:一般为浅黄色至棕黄色粉末或膏状物质,具有酵母特有气味,易溶于水,水溶液呈弱酸性至中性。不同水解度的产品在溶解性、色泽、风味方面可能有明显差别。
二、各行业用途、用法及用量说明
(一)食品行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食品工业中主要用作风味增强剂、营养强化剂和加工助剂。
调味品与酱料:可用于酱油、蚝油、味精及复合调味料的生产,起到增鲜、增味的作用。根据行业公开资料及部分企业技术规范,在调味品生产中的参考添加量一般为原料总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具体比例需根据产品类型和配方体系调整。例如在某些液态调味品中,添加量可能以每升零点五克至五克的范围使用,而在固体调味料中可能以每千克一克至二十克的范围使用。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焙烤食品:可作为风味改善成分添加于面包、饼干等焙烤产品。公开资料显示,一般使用范围在面粉用量的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二之间,不同产品和工艺存在差异。
肉制品加工:可作为风味前体物质或营养补充成分使用。参考用量因产品种类和工艺而异,常见参考用量为肉制品总配方的百分之零点二至百分之一点五,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方便食品与汤料:在方便面调味包、速食汤料等产品中,作为鲜味和营养成分添加。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每千克产品零点五克至十克,不同产品配方差异较大。
婴幼儿食品与特殊膳食食品:根据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酵母蛋白水解物如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使用范围和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类别的规定。目前在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定类别中的使用,需严格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相关公告和标准执行。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产品类别、法规要求及产品技术资料确定。
饮料行业:可用于功能性饮料、植物蛋白饮料等,作为营养和风味成分。参考使用浓度一般为每升零点一克至三克,具体根据饮料类型和配方设计而定。
(二)保健品行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保健食品领域可作为原料之一,用于提供氨基酸、小分子肽等营养成分。
根据我国《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相关管理规定,保健食品的原料使用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相关技术要求。酵母蛋白水解物如列入允许使用的原料,其使用范围和用量应按照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执行。
在实际生产中,保健食品片剂、胶囊、口服液等不同剂型的添加量存在差异。常见参考用量范围:片剂或胶囊类产品中,原料投料量可能占总配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口服液类产品中,参考浓度可能为每毫升含零点零一克至零点一克(以干基计)。以上为一般参考范围,实际使用时应以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批准的配方和相关标准为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保健食品的声称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要求,不得超出批准的功能范围进行宣传。
(三)医药及相关行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医药工业中可作为培养基成分、药用辅料或原料药中间体使用。
微生物培养基:在抗生素、氨基酸、有机酸等发酵生产中,酵母蛋白水解物可作为氮源和营养成分添加。根据发酵工艺文献和行业资料,在培养基中的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每升培养基一克至二十克,具体浓度根据菌种特性和发酵目标而定。
药用辅料:如作为片剂、口服液等制剂的辅料或填充成分使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标准。具体用量需根据制剂处方和药典要求确定。
医药原料中间体:在合成或提取特定活性成分时作为营养补充使用,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工艺要求确定。
本部分不涉及任何相关表述。
(四)化妆品及日化行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化妆品和日化产品中主要作为皮肤调理剂、保湿成分和营养添加成分。
护肤类产品:可添加于面霜、精华液、乳液等护肤品中,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五。不同产品定位和配方体系差异较大,高端产品可能使用较低浓度,而某些营养型产品可能使用较高比例。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洗产品:在洗发水、素、发膜等产品中,可作为头发调理成分。参考使用范围一般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三。
口腔护理产品:在牙膏、漱口水等产品中,作为营养或调理成分使用。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每千克产品零点五克至五克。
根据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原料的使用应符合相关规定。酵母蛋白水解物如作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成分,应按目录要求使用。目前未查询到针对该原料的统一法定限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五)饲料行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饲料工业中是重要的蛋白质补充原料和诱食剂成分。
畜禽饲料:可作为猪、鸡、鸭等畜禽饲料的蛋白质原料和风味增强成分。根据饲料行业公开资料,在配合饲料中的参考添加量一般为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具体比例因动物种类、生长阶段和饲料配方而异。例如在仔猪教槽料中可能使用较高比例,而在育肥猪料中可能使用较低比例。
水产饲料:在鱼、虾等水产饲料中,可作为诱食成分和营养源。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每吨饲料二千克至二十千克,具体根据养殖品种和配方设计调整。
宠物饲料:在犬猫等宠物食品中,可作为风味改善和营养补充成分。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配方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根据我国《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农村部公告)及《饲料原料目录》的管理要求,酵母蛋白水解物如列入相应目录,应在规定范围内使用。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法规和产品标准为准。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六)农业行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农业领域主要用作生物刺激素、有机肥料添加剂和土壤改良辅助成分。
叶面肥:可作为氨基酸类叶面肥的原料成分。根据农业行业资料,参考稀释使用浓度一般为每升水零点一克至五克,喷施浓度因作物种类和生长阶段而异。
有机肥料:可作为有机肥生产中的氮源和营养补充成分,参考添加量为每吨有机肥料一千克至十千克,具体根据肥料配方和发酵工艺确定。
土壤改良:在土壤调理剂中,可作为有机质补充成分使用。具体用量需根据土壤类型、作物需求和产品技术资料确定。
植物生长调节:作为生物刺激素类产品成分,用于促进作物生长。具体使用浓度和用量需根据作物品种、施用方式和相关农业标准确定。
(七)发酵工业
酵母蛋白水解物在发酵工业中既是原料也是营养补充成分。
作为发酵培养基成分:在工业发酵生产中(如酶制剂、有机酸、抗生素、氨基酸等),作为有机氮源使用。参考添加量一般为每升培养基二克至三十克,具体根据目标产物和菌种特性调整。
作为发酵产物的再利用:部分酵母蛋白水解物本身即为发酵产品,可进一步用于其他发酵工艺作为营养前体。
(八)工业及合成领域
在工业领域,酵母蛋白水解物可用于生物化工、表面活性剂原料等方面。
生物化工原料:可作为生物基化学品合成的氮源或前体,具体使用量根据合成工艺确定。
表面活性剂:可参与某些生物表面活性剂的生产或作为配方成分,具体添加量需根据生产工艺确定。
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三、注意事项
酵母蛋白水解物的水解度、氨基酸组成、肽段分布、纯度等指标因生产厂家和工艺不同而存在差异,实际使用时应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和技术说明书为依据。
在食品、保健品、化妆品、饲料等受法规约束的领域,使用前应确认该产品是否在相应法规允许的原料或添加剂范围内,并遵守相关限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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