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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厂家-应用范围-河北鸿韬
起订量 (公斤)价格
1-25¥4 /公斤
25-1000¥3 /公斤
≥1000¥2 /公斤
  • 产地:中国 尿素厂家
  • 发布日期: 2026-09-30
  • 更新日期: 2026-10-15
产品详请
主要用途 营养强化剂
生产许可证编号 SC20137148200057
型号 国家标准GB
包装规格 25kg/件
外观 粉末或结晶、液体
保质期 24月
主要营养成分 尿素生产厂家
是否进口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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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素基础信息

CAS号:57-13-6。分子式:CO(NH?)?,分子量:60.06。性状:尿素为白色或近乎白色的结晶性粉末或颗粒,无臭,味咸凉。易溶于水,在水中的溶解度随温度升高而增加,20摄氏度时约为107克每100毫升水,100摄氏度时约为733克每100毫升水。微溶于乙醇,不溶于乙醚和氯仿。尿素在加热条件下可发生缩合反应,生成缩二脲等物质,高温下可分解产生氨气和氰酸。熔点约132.7摄氏度。工业级尿素纯度通常不低于99.0%,农业级尿素含氮量不低于46.0%,不同规格的尿素其主含量和杂质指标需参照相应产品标准。

以下分行业介绍尿素的用途、用法、用量及添加量等信息。

一、农业领域

尿素是农业上使用量较大的氮肥品种之一,主要用于土壤追肥和叶面喷施。根据国家标准GB 2440-2017《尿素》,农业用尿素应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优等品含氮量不低于46.4%。尿素适用于各类土壤和作物,可作基肥、追肥使用,也可用于叶面喷施。

用作土壤追肥时,一般每亩用量根据作物种类、土壤肥力和目标产量不同而有差异。常见参考用量范围为每亩8至25千克,具体视作物种类而定。例如小麦、玉米等大田作物每亩追肥用量常见范围为每亩10至20千克,蔬菜类作物每亩用量可能在每亩8至15千克范围内。实际用量需根据当地土壤养分状况、作物需肥规律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的建议确定,且需符合当地农业部门发布的科学施肥指导意见。

用作叶面喷施时,一般配制浓度为1%至2%(即每100升水中加入1至2千克尿素),具体浓度需根据作物种类和生长期调整,浓度过高可能导致叶面灼伤。尿素叶面喷施时应避免在高温强光时段进行,以减少氨挥发损失。实际使用中应按照当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发布的配方施肥方案执行。

在水溶肥、复合肥等肥料产品中,尿素作为氮源原料之一,其在配方中的占比需根据产品总氮含量和养分比例进行计算。例如生产总氮含量为30%的水溶肥时,若全部氮素由尿素提供,则每吨产品中尿素的理论投料量约为每吨652千克(按尿素含氮46%计算,实际投料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但实际生产中还需考虑其他原料引入的氮素以及产品标准中对各养分比例的规定。

二、饲料领域

尿素在反刍动物饲料中可作为非蛋白氮源使用,为瘤胃微生物提供氮素以合成菌体蛋白。根据相关饲料原料标准和养殖技术规范,尿素在反刍动物精料补充料中的添加量通常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参考用量为精料补充料总量的1%至1.5%,折算为日粮干物质的比例不超过日粮总干物质的0.5%至1%。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反刍动物种类、体重、日粮蛋白水平和瘤胃微生物活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非反刍动物(如猪、禽等单胃动物)饲料中,尿素的使用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因为单胃动物对氨的耐受性较低,过量摄入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根据饲料行业相关规范,单胃动物配合饲料中尿素的添加一般受到控制,具体限量需参照相应饲料产品标准和法规要求。目前未查询到针对所有单胃动物饲料的统一尿素添加标准,实际生产中应以相关饲料卫生标准、产品标准及行业技术规范为准。

使用尿素作为饲料原料时,应注意尿素的纯度和缩二脲含量。饲料级尿素应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缩二脲含量过高会影响动物健康。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但须在法规允许范围内使用。

三、工业领域

尿素在工业领域用途广泛。在尿素-甲醛树脂的合成中,尿素与甲醛在一定摩尔比下缩合反应,生产脲醛树脂胶黏剂。工业生产中,尿素与甲醛的摩尔比通常在1:1.2至1:2.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树脂类型和性能要求而定。在生产脲醛树脂时,尿素的投料量需根据目标树脂的固含量、甲醛/尿素摩尔比和反应工艺确定,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在三聚氰胺生产中,尿素是主要原料之一,尿素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分解生成三聚氰胺。工业生产中尿素的理论消耗量可根据化学反应计量关系计算,实际投料量需考虑转化率和工艺损耗。

尿素也用于烟气脱硝(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工艺),作为还原剂将氮氧化物转化为氮气和水。在SNCR工艺中,尿素溶液的喷射浓度一般为20%至50%(质量分数),具体浓度根据炉膛温度、烟气条件和脱硝效率要求调整。在SCR工艺中,尿素溶液浓度通常为30%至50%。实际使用量需根据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排放标准要求和工程设计确定。

尿素还用于防冻液、制冷剂等产品中。在汽车防冻液配方中,尿素的添加浓度通常根据冰点要求确定,一般参考范围为防冻液总量的10%至30%(质量分数),具体配方需参考相关产品标准。

四、医药和保健品领域

尿素在医药和保健品生产中主要作为原料、辅料或中间体使用。在医面,尿素可作为某些药物合成的原料或中间体,如用于合成某些含氮杂环类化合物。在皮肤外用制剂中,尿素作为角质软化剂和保湿成分使用,其在皮肤外用制剂中的常见添加浓度为2%至20%(质量分数)。例如,含10%尿素的乳膏或软膏用于皮肤角质层的润湿和软化,具体浓度需根据产品类型、适用部位和相关产品注册标准确定。根据《中国药典》收载的尿素含量测定方法,药物中尿素的含量测定应按药典规定方法执行。

在保健品类产品中,尿素作为化妆品或外用制剂的原料时,需符合相关产品法规对原料使用的规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类型、配方设计和相关标准确定。

此处仅从原料和生产加工角度进行说明,不涉及人体宣传。

五、化妆品和日化领域

尿素在化妆品和日化产品中主要用作保湿剂和角质调理成分。在护肤品(如面霜、身体乳、护手霜、足霜等)中,尿素的常见添加浓度为1%至20%(质量分数),具体因产品类型而异。例如,一般类产品中尿素添加量常见为2%至10%,足霜类产品中尿素含量可能达到10%至20%甚至更高。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和国内相关法规对化妆品原料的要求,尿素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时应在允许范围内,且产品应符合相关安全性评估要求。

在洗发水、沐浴露等洗涤类日化产品中,尿素也可用作保湿调理成分,常见添加量为0.5%至5%(质量分数),具体根据产品定位和配方体系调整。

在牙膏等口腔护理产品中,尿素有少量应用,作为辅助成分使用,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配方和相关标准确定。

化妆品和日化产品中尿素的具体使用量需根据产品类型、配方设计和相关法规标准确定,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六、食品领域

尿素在食品工业中的应用受到严格的法规限制。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尿素并未被列为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尿素可在特定食品加工工艺中有条件使用。例如,在葡萄酒和果汁的生产中,尿素可用于降低酒石酸(通过脲酶分石酸),其使用量需符合当地法规对食品加工助剂的规定。在欧盟,尿素作为食品加工助剂在葡萄酒生产中的使用有相应法规条款,具体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和工艺确定。

在食品中添加尿素作为氮源进行掺假属于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中尿素含量有检测和限量要求。此处仅从食品加工工艺助剂角度说明,不鼓励或推荐在普通食品中添加。

七、发酵领域

在发酵工业中,尿素可用作培养基的氮源成分,为微生物生长提供氮素。在抗生素、氨基酸、酶制剂等发酵产品的培养基配制中,尿素的添加量根据菌种特性、培养基配方和发酵工艺而不同。常见参考用量范围为培养基总氮源中尿素占比10%至50%(按氮素计),或在培养基中的浓度为每升0.5克至5克不等。例如在某些谷氨酸发酵工艺中,尿素可能作为补充氮源添加,具体用量需根据发酵罐规模、培养基组成和工艺参数确定。实际使用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八、合成领域

在化学合成领域,尿素是重要的有机合成原料和中间体。可用于合成脲醛树脂、三聚氰胺、巴比妥酸衍生物、磺胺类药物中间体、除草剂原料等。在各合成工艺中,尿素的投料量根据目标产物的化学计量关系、反应转化率和工艺要求确定。例如在合成双氰胺(二氰二胺)时,尿素在加热条件下缩合,投料量根据反应方程式和目标产量计算,实际投料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在各类有机合成反应中,尿素的具体用量需根据反应体系和工艺规程确定。

九、其他用途

尿素还可用作实验室试剂、分析纯或化学纯级别产品用于科研和分析检测,此类用途中用量根据实验需求确定,无统一添加标准。

尿素在环保领域用于污水处理中作为补充碳源或氮源,在反硝化脱氮工艺中有应用,其投加量需根据水质指标、处理目标和工艺设计确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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