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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kg/件 |
| 外观 | 粉末或结晶、液体 |
| 保质期 | 24月 |
| 主要营养成分 | 玉米肽生产厂家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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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玉米低聚肽的CAS号:9000-30-0。该CAS号指代的是一类具有相似化学结构或性质的物质,而非某一特定纯度的单一化合物。玉米肽作为混合物,其具体组成随酶解工艺和条件而有所不同。
分子式:由于玉米低聚肽是由多种氨基酸通过肽键连接而成的混合物,分子量分布范围较广,无法给出单一的分子式。产品中含有分子量小于1000道尔顿的组分通常占较高比例。
性状:玉米低聚肽粉通常为黄色或棕黄色粉末,在大范围pH值下均能完全溶于水,无浑浊和沉淀物产生,对热稳定,组分不易改变。
质量指标参考:根据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批准的玉米低聚肽粉(新资源食品)相关要求,典型产品指标包括蛋白质含量不低于80%,低聚肽含量不低于75%,丙氨酸-酪氨酸含量不低于0.6%,相对分子质量小于1000的组分占比不低于90%,水分不高于7%,灰分不高于8%。不同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可能有所差异,实际使用时应以具体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技术资料为准。
二、食品领域
玉米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原料,可用于功能性食品、饮料、乳制品、烘焙食品等加工。
根据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玉米低聚肽粉的食用量为每日不超过4.5克。该限量为针对该新资源食品原料本身的规定,具体产品配方中的添加比例需根据产品类别、食用人群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综合确定。
在食品加工中作为功能性配料使用时,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食品总重量的0.1%至2%范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配方、工艺要求和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不同食品类别的允许使用范围和限量可能存在差异,应参照GB 2760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标注方面,根据公告要求,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婴幼儿不宜食用)和食用限量。
三、饲料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提高动物对蛋白质的消化吸收利用率。
在饲料中的常见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饲料总重量的0.2%至5%,或每吨饲料使用1至5千克。不同动物种类(如猪、禽、水产等)、不同生长阶段以及不同饲料配方体系的添加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饲料产品标准、养殖品种及实际工艺要求确定,同时应符合饲料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四、农业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或土壤改良相关原料使用。
在农业生产中的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每亩500至1000克,或每公顷5至10千克,具体用量需根据作物品种、生长阶段、土壤条件及施用方式(如叶面喷施、根部灌溉等)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针对玉米低聚肽在农业应用中的统一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农技推广部门指导为准。
五、工业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用于纺织、造纸、涂料、胶粘剂、洗涤剂等工业产品中,作为功能性添加剂,例如表面活性剂、乳化剂、分散剂、增稠剂、润滑剂等。
工业应用中的添加量一般为产品配方总量的0.5%至10%,具体比例需根据工业产品的配方体系、工艺要求和产品性能指标确定。不同工业产品的使用比例差异较大,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工业应用标准添加量。
六、化妆品与日化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用于护肤品、面膜、乳液等化妆品和日化产品中,利用其保湿等特性。
在化妆品配方中的添加量通常根据产品类型和配方设计而定,一般为0.1%至数个百分点不等。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化妆品产品标准、配方体系和相关法规要求确定,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七、发酵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作为发酵培养基的氮源或功能性原料参与发酵过程。
在发酵工艺中的具体使用量需根据发酵菌种、培养基配方和发酵目标而定,一般按培养基总量的一定比例添加,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八、合成与衍生物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作为生物化工原料参与特定的合成反应或用于制备衍生产品。
在合成工艺中的投料量需根据目标产物、反应体系和工艺参数确定,不同合成路线的用量差异较大,应以具体工艺技术资料为准。
九、医药与保健品原料领域
玉米低聚肽可作为保健食品原料或医药相关产品的原料使用。
根据卫生部2010年第15号公告,玉米低聚肽粉被批准为新资源食品,但目前该产品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应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规的要求,包括原料目录、声称、标签标识等规定。具体配方中的使用量应根据产品定位、原料规格和相关法规确定。
十、综合说明
玉米低聚肽粉产品目前尚无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各生产企业通常制定企业标准,理化指标参照GB/T 22729《海洋鱼低聚肽粉》、重金属指标参照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微生物指标参照GB 1674《保健(功能)食品通用卫生标准》等相关标准。
在各应用领域中,如存在法定最大使用量或限量要求,应优先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得将一般参考用量等同于法定限量。
上述各领域中提到的用量数据均为常见参考范围或公开资料中提及的一般性数值,不同产品规格、不同生产工艺、不同配方体系的实际使用量存在差异。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企业标准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不得自行编造或固定套用单一数值。
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尤其当产品中低聚肽含量、蛋白质含量或有效组分比例不同时,应做相应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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