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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kg/件 |
| 外观 | 粉末或结晶、液体 |
| 保质期 | 24月 |
| 有效物质含量 | 99% |
| 主要营养成分 | 色氨酸生产厂家 |
| 含量 | 99%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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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色氨酸(L-Tryptophan)
CAS号: 73-22-3(无水物);7431-00-7(一水合物)
分子式: C??H??N?O?
性状: 通常为白色至微黄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或微臭,味微苦。在280nm波长处有最大吸收峰。约在289℃分解。溶于水(约1.1g/100mL,25℃),易溶于热醇、氢氧化碱溶液,微溶于乙醇,不溶于氯仿、乙醚。长时间光照会着色,酸性条件下稳定,在碱性条件下易分解。
各应用领域及使用情况
1. 食品工业
L-色氨酸作为营养强化剂,主要用于强化谷物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运动饮料及特殊膳食用食品。
使用规范: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L-色氨酸允许用于调制乳粉、大米及其制品、小麦粉及其制品等。
用量与范围: 在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含量(以粉状产品计)通常需符合GB 10767标准规定的范围(如1.9-4.5 mg/100 kJ)。在大米及其制品中,最大使用量通常为150-300 mg/kg(具体需根据产品类别及终产品含量要求折算)。在小麦粉及其制品中,最大使用量通常为100-200 mg/kg。实际添加量需根据原料本底值及终产品营养标签要求进行计算。
2. 饲料工业
L-色氨酸是畜禽和水产动物的氨基酸之一,主要作为饲料添加剂用于平衡日粮氨基酸组成,特别是玉米-豆粕型日粮。
使用规范: 执行《饲料添加剂 第1部分:氨基酸、氨基酸盐及其类似物》(GB 34462)等标准。
用量与范围: 在仔猪配合饲料中,推荐用量通常占日粮的0.15%-0.25%(以干物质计);在生长肥育猪饲料中,推荐量约为0.13%-0.20%;在肉鸡饲料中,推荐量约为0.18%-0.25%;在蛋鸡饲料中,推荐量约为0.15%-0.20%。在水产饲料中,添加量通常根据鱼种及生长阶段调整,一般在0.2%-0.5%之间。实际投料量需根据饲料配方中其他原料(如豆粕、鱼粉)的色氨酸含量及目标动物需求进行动态调整。
3. 农业(肥料/植物生长调节)
L-色氨酸是植物体内生长素(吲哚乙酸,IAA)生物合成的前体物质,可作为生物刺激素或氨基酸水溶肥的原料。
使用规范: 目前尚无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具体添加量。
用量与范围: 在氨基酸水溶肥料或含氨基酸叶面肥中,L-色氨酸通常作为复合氨基酸的一部分添加。在叶面喷施应用中,常见参考浓度为50-200 mg/L(即0.005%-0.02%质量浓度)。在冲施或滴灌应用中,一般每亩用量(以纯品计)约为10-50克,具体需根据作物种类、生长时期及肥料配方确定。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法定限量标准,实际使用时应参考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及产品说明书。
4. 工业(发酵、合成、衍生物)
发酵工业: L-色氨酸是生产多种高附加值衍生物的发酵前体。在发酵法生产色氨酸过程中,通过构建工程菌株(如大肠杆菌、谷氨酸棒杆菌),在发酵培养基中流加葡萄糖、氨水等,控制溶氧和pH,发酵周期通常为40-72小时,最终通过离子交换或结晶法提取,产品纯度可达98.5%以上。
化学合成: 工业上可通过酶法拆分或全化学合成制备。酶法通常以吲哚和DL-丝氨酸为底物,经色氨酸合成酶催化,转化率可达90%以上。
衍生物合成: L-色氨酸是合成5-羟基色氨酸(5-HTP)、色氨酸甲酯、N-乙酰-L-色氨酸等衍生物的关键原料。在合成5-HTP时,通常以L-色氨酸为原料,在羟化酶或化学氧化剂作用下转化,反应体系中底物浓度通常控制在5-20 g/L。
5. 医药工业
L-色氨酸主要作为氨基酸类大输液的原料,用于配制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如3AA、6AA、17AA、18AA等系列),也用于生产某些药物中间体。
使用规范: 执行《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或《欧洲药典》(EP)标准。
用量与范围: 在复方氨基酸注射液中,L-色氨酸的处方量通常较低,例如在18AA-II型注射液中,每1000mL含量约为0.9g-1.0g(具体因配方型号而异)。在小儿复方氨基酸注射液中,含量通常约为0.6g-0.7g/1000mL。作为原料药或辅料时,其投料量需严格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注册标准及生产工艺规程。
6. 保健品(膳食补充剂原料)
L-色氨酸可作为膳食补充剂的原料,用于生产胶囊、片剂等产品。
使用规范: 在中国,L-色氨酸未被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通常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或新食品原料管理(需符合GB 14880等标准)。在美国,作为膳食补充剂原料受FDA监管。
用量与范围: 由于各国法规差异较大,且涉及人体摄入,具体产品配方需经备案或注册。在中国,若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需严格遵守GB 14880规定的范围和用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固体饮料等,目前无统一的法定添加量标准,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但需确保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7. 化妆品与日化
L-色氨酸在化妆品中主要作为皮肤调理剂和保湿剂,属于氨基酸类添加剂。
使用规范: 收录于《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INCI名称:TRYPTOPHAN),在中国《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
用量与范围: 目前未查询到官方发布的强制限量标准。根据行业技术资料,在膏霜、乳液、精华液等驻留类化妆品中,常见参考添加量为0.1%-1.0%(质量分数)。在洗发水、沐浴露等淋洗类产品中,添加量通常也在0.1%-0.5%之间。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配方稳定性、pH适应性及具体工艺进行调整。
8. 发酵(微生物培养)
在微生物发酵工业中,L-色氨酸可作为某些工程菌或生产菌的生长因子或前体物质。
用量与范围: 在实验室摇瓶培养或种子培养基中,作为生长因子时,添加量通常为0.01%-0.1%(质量体积比)。在发酵生产其他次级代谢产物(如某些抗生素或色素)时,若需添加色氨酸作为前体,其浓度需根据代谢途径优化确定,常见参考范围为0.05%-0.5 g/L。不同菌株和发酵目标下的用量差异,需通过实验优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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