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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色素生产厂家
起订量 (公斤)价格
1-25¥8 /公斤
25-1000¥7 /公斤
≥1000¥6 /公斤
  • 产地:中国 焦糖色素厂家
  • 发布日期: 2026-11-07
  • 更新日期: 2026-11-07
产品详请
主要用途 着色剂又称食品色素,是以食品着色为主要目的
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GB
生产许可证编号 SC20137148200057
CAS 8028-89-5
型号 国家标准GB
包装规格 25公斤包装
来源 天然着色剂
主要着色成分 其他
是否进口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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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糖色素(Caramel Color),又称焦糖色、酱色,是一类复杂的混合物,并非单一化合物,因此没有统一的分子式。其CAS号通常为8028-89-5。根据生产过程中所用催化剂的不同,国际上将其分为四类:I类(普通法/苛性亚硫酸盐法,E150a)、II类(碱性亚硫酸盐法,E150b)、III类(氨法,E150c)和IV类(亚硫酸铵法,E150d)。不同类别的焦糖色素在电荷特性、pH稳定性、溶解性及法规允许使用范围上存在差异,选用时必须明确具体类别。

一、 性状

焦糖色素通常为深褐色至黑色的粘稠液体或固体粉末,具有特有的焦香气味,无臭或微有异味。该产品易溶于水,不溶于油脂及多数有机溶剂。水溶液呈红棕色至黑褐色,透明度高。其色泽强度以色率(EBC单位或ICUMSA单位)表示,不同规格产品色率差异极大(从几千到几十万EBC不等)。I类产品带负电荷较弱,耐酸性好;III类和IV类产品带较强负电荷,适用于含蛋白质或酸性饮料体系,但对钙离子敏感,可能在硬水中产生沉淀。所有类别均对光、热相对稳定,但在pH或长期储存条件下可能发生聚合或褪色。实际使用前需根据应用体系的pH、电解质含量及目标色调选择合适类别与规格,并进行适配性验证。

二、 各领域应用情况

  1. 食品领域在中国,焦糖色素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须严格遵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现行GB 2760仅允许使用I类(普通法)和III类(氨法)焦糖色素,未批准II类和IV类用于食品。I类焦糖色素可用于调制乳、风味发酵乳、冷冻饮品、糖果、焙烤食品、饮料类、酒类、调味品等多个类别,多数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GMP原则);III类焦糖色素主要用于酱油、醋、料酒、蚝油等调味品及部分饮料,同样多按GMP使用,但不得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需注意,不同类别不可互换使用,且必须符合对应质量规格标准(如GB 1886.333中对I类和III类的分别规定)。由于市售焦糖色素色率差异极大(例如某品牌I类色率为20,000 EBC,另一品牌为40,000 EBC),达到相同着色效果所需添加量可能相差一倍以上。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色率、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直接套用其他产品的参考值。对于未列入GB 2760许可范围的食品类别,严禁添加任何类别的焦糖色素。

  2. 饲料领域焦糖色素在饲料中可作为着色剂用于宠物食品、水产饲料等产品的外观调色。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焦糖色素属于允许的着色剂品种,但未区分类别。实际应用中应优先选用安全性数据充分的I类或III类产品,并避免使用含4-甲基咪唑(4-MEI)超标的批次。目前未查询到针对所有饲料类型的统一标准添加量,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例如,在干性宠物食品中常见参考用量为每吨成品添加50–300克(以标准色率计),但在高水分或高蛋白体系中稳定性可能下降。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3. 农业领域焦糖色素在农业生产中不作为农药、肥料或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若用于种子包衣标识、土壤染色示踪或农用材料着色,属于非主流用途。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4. 工业领域在纺织印染、皮革鞣制、木材着色、油墨及涂料等工业领域,焦糖色素可作为天然来源的棕色着色剂使用,但因其耐光性和批次稳定性不如合成染料,应用受限。在特定传统工艺或环保要求高的场景中仍有使用。工业应用中的用量高度依赖基材类型和目标色深,例如在棉织物染色中可能占织物质量的1%–5%,在木器擦色剂中则按体积比稀释使用。常见参考用量范围较宽,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5. 医药领域在医药领域,焦糖色素主要作为药用辅料用于口服液、糖浆、片剂包衣等的棕色着色。其使用须符合药用辅料相关标准,并通过关联审评审批。制剂处方中的用量由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确定,通常基于色调匹配试验和稳定性研究结果,无固定推荐值。需强调,该产品仅为着色辅料,不涉及任何功能。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不同药典或地区对焦糖色素的类别、4-MEI限量及微生物指标要求可能存在差异,选用时应确认符合相应药用标准。

  6. 保健品领域在保健食品中,焦糖色素仅可作为着色剂使用,不得宣称任何。其使用应符合保健食品辅料管理规范,并在产品备案或注册资料中明确所用类别、用量及合法性依据。由于剂型和色调需求多样,添加量从每千克几百毫克到数克不等,但必须确保终产品中4-MEI等杂质不超过相关安全限值。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色率、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并以批准文件或备案凭证为准。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7. 化妆品与日化领域在化妆品中,焦糖色素对应CI 75810,是允许使用的天然着色剂,适用于洗发水、沐浴露、彩妆、护肤品等产品。根据《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其使用需符合纯度及安全评估要求。添加量取决于产品色调、基质类型及法规限值,例如在洗发水中可能占配方的0.1%–1%,而在粉底中可能低于0.5%。由于不同类别焦糖色素在化妆品中的相容性差异大(如III类在阳离子体系中易絮凝),实际配方中需预先测试稳定性。在牙膏、漱口水等日化产品中,若使用CI 75810着色,同样需符合口腔护理产品相关标准。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8. 发酵领域焦糖色素本身为热加工产物,并非发酵直接生成物。在发酵过程中不作为营养源或代谢调节剂使用。但在某些传统酿造工艺(如黄酒、酱油)中,可能在发酵后期或调配阶段添加以调整色泽,此类用法属于食品加工环节,而非发酵过程本身。若在其他发酵体系中作为pH指示剂或过程监控标记物,目前缺乏公开可靠的工业化应用数据,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9. 合成与衍生物领域焦糖色素可作为进一步改性的基础原料,例如通过酶解、氧化还原或与其他多酚物质复合以改善溶解性、稳定性或功能性。此类衍生化属于定制化加工,反应条件、投料比及终产品性能因目标应用而异,无标准化添加量。所得衍生物若用于终端产品,仍需按其最终化学属性及法规归属重新评估使用范围和限量。

重要提示:所有涉及焦糖色素的应用,均应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产品技术规格书为依据。尤其在食品领域,必须严格区分I类与III类的使用范围,严禁使用未经批准的II类或IV类产品。由于该产品为复杂混合物,不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在色率、pH、黏度、4-MEI含量及电荷特性等方面差异,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对于法规未明确许可的用途或用量,不得擅自推广使用。本文内容仅供技术参考,不构成任何使用建议或合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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