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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营养强化剂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CAS | 1119-34-2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kg/件 |
| 外观 | 粉末或结晶、液体 |
| 保质期 | 24月 |
| 主要营养成分 | 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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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精氨酸盐酸盐(L-Arginine hydrochloride),别名盐酸精氨酸、L-胍基戊氨酸盐酸盐,CAS号为1119-34-2,分子式为C?H??ClN?O?,分子量约为210.66。在性状上,该产品通常呈现为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其极易溶于水,水溶液呈弱酸性(1%水溶液pH约为5.0~6.5),微溶于乙醇,几乎不溶于乙醚。其熔点约为226~230℃(分解),具有一定的吸湿性。
在食品行业中,L-精氨酸盐酸盐是合规的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其使用范围和限量需严格遵循我国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主要用途及参考添加量如下: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占食品中总蛋白质质量的限量为6.6%;作为食品用香料,用于配制香精时,各香料成分不得超过GB 2760中的最大允许使用量和最大允许残留量。根据FEMA(美国食品香料和萃取物制造者协会)的推荐添加量(mg/kg):焙烤制品、早餐谷物为20~100;无醇饮料、含醇饮料为3~30;干酪、酱汁、肉制品、果仁制品、禽制品为15~100;胶姆糖、糖果、糖霜、凝胶及布丁、软糖、代糖品、甜沙司为3~15;调味品为2~25;蛋制品、代乳品、其他谷类为5~10;油脂、冷饮、水果冰品、乳制品为5~15;硬糖为1~20;速溶咖啡和茶为10~100;果酱、果冻、加工水果为2~15;加工蔬菜为3~5;复水蔬菜为5~25;调味香料为10~250;小吃食品为15~250;汤料为5~250。
在饲料行业中,L-精氨酸盐酸盐可作为动物营养补充剂,用于促进动物生长并力。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动物种类、产品规格及相关饲料标准确定。
在农业领域中,L-精氨酸盐酸盐可作为农业产品的辅助原料参与生产加工。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在工业、化工、合成及衍生物领域中,L-精氨酸盐酸盐可作为重要的有机合成中间体、生化试剂及细胞培养基的组分,参与涉及氨基、羧基与胍基的反应体系。具体投料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行业标准确定。
在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及发酵领域,L-精氨酸盐酸盐可作为工业合成的基础原料或日化产品的配方组分参与生产加工。在医药工业中,它是合成相关氨基酸制剂的重要前体原料,参与生化研究及细胞培养基的配制;在化妆品及日化领域,可作为皮肤调理剂及保湿成分参与配方生产。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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