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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型 | 其他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外观 | 粉末、液体、结晶 |
| 包装规格 | 1kg小包装、25kg大包装 |
| 有效物质含量 | 致电咨询 |
| 是否进口 | 否 |
| 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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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增香剂(或称白酒增香香精)并非单一化学物质,而是由多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的食品用香料、酯类、酸类、醇类等调配而成的复杂混合物。因此,它不存在统一的CAS号和单一的分子式。
一、性状白酒增香剂通常为无色至微黄色的液体,具有与所调配香型相符的特征性香气(如窖香、清香、茅香等),易溶于酒精,难溶于水。
二、各行业用途、用法及用量
(一)食品工业(白酒生产)
白酒增香剂的核心应用是在食品工业中用于白酒的勾调与增香。其使用受到严格的法规约束,不同工艺类型的白酒适用性完全不同:
适用酒类工艺与法规限制:
液态法白酒(以食用酒精为基酒)和固液法白酒(固态法白酒不低于30%):允许使用符合GB 2760规定的食用香料进行调味调香。
固态法白酒:严禁添加任何非自身发酵产生的香味物质(香精香料)。
常见参考用量: 白酒增香剂的添加量因产品种类、香型及工艺不同而异,以下为各类增香剂及香精的常见参考用量范围:
己酸乙酯:0.08%~0.1%。
丁酸乙酯:0.05%~0.1%。
丙三醇(甘油):参考用量约为0.035%。
清香型香精、窖香香精、米香香精:参考用量一般为0.05%~0.15%。
高粱香精、茅香香精:参考用量为0.05%~0.1%。
玉米香精:参考用量为0.05%~0.12%。
陈香香精:参考用量为0.02%~0.05%。
糟香香精:参考用量为0.05%~0.15%。
曲香酯香精:参考用量为0.01%~0.02%。
大曲香精:参考用量为0.05%~0.1%。
通用酒用香精:一般参考用量在1%~5%左右,具体需根据实际工艺和原料质量试验调整。
白酒增香剂(通用型):参考用量为0.1%~0.3%。
窖香风味液:大曲酒建议添加量为0.01%~0.1%,麸曲酒为0.05%~0.2%,新型白酒为0.15%~0.2%。
茅台酒香精:建议添加量为0.2%~2%。
单一香型香精:
特定单体香料参考用量:
液态法白酒香料总用量限制:液态法白酒中香料总用量一般不超过0.5g/L。
用法与禁忌:
稀释溶剂:香料难溶于水,易溶于酒精,稀释香料应使用高度白酒,不可使用开水。
标签要求:液态法和固液法白酒必须在标签上注明工艺类型及配料表中的食用酒精、香精等成分。
安全禁忌:需防范塑化剂迁移风险,避免使用可能引入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桶盛装香料。
(二)其他行业(饲料、农业、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发酵、合成、衍生物)
在公开资料中,未查询到白酒增香剂在饲料、农业、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发酵、合成及衍生物等行业中有明确的工业化应用或标准化的使用方法。白酒增香剂作为专门针对酒类风味调配的混合物,其使用严格限定在白酒及食品调香领域。目前未查询到白酒增香剂在上述非食品领域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三、重要说明
法规合规:白酒增香剂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最大使用量、残留量和适用范围,使用列入允许名单的食品用香料。超范围或超量添加属违法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会追究刑事责任。
用量换算:上述添加量均为常见参考范围。如果产品存在纯度、含量、有效成分比例等差异,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禁止虚假宣传:在白酒生产中,不得使用未列入GB 2760允许名单的香精,不得宣称“陈酿”“老熟”“提升酒质”等功能性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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