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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型 | 其他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外观 | 粉末、液体、结晶 |
| 包装规格 | 1kg小包装、25kg大包装 |
| 有效物质含量 | 致电咨询 |
| 是否进口 | 否 |
| 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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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开资料,以下是关于窖香酒香精的详细信息:
一、基本标识信息
中文名称:窖香酒香精(又称窖香风味液、窖香香精) 英文名称:Cellar flavor essence / Pit fragrance essence
窖香酒香精属于调配型食品用香精,不同生产厂家基于不同的配方和工艺,使用的原料组合有差异,因此不存在统一固定的CAS号和单一分子式。其生产和使用应遵循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和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附录B的相关规定。
二、CAS号与分子式
窖香酒香精作为调配型混合物:无统一CAS号,无单一分子式。
窖香酒香精的特征性风味成分示例(这些单一化合物有各自的CAS号和分子式): ——酯类化合物:如己酸乙酯、丁酸乙酯、乙酸乙酯等,是窖香风味的重要组成,提供果香和甜香。 ——酸类化合物:如己酸、丁酸、乙酸等,提供酸味和香气协调作用。 ——醇类化合物:如丙三醇(甘油)、苯乙醇等,提供酒体的醇厚感和部分香气。 ——醛酮类化合物:如乙缩醛等,提供清香和喷香作用。
三、性状
外观:无色至微黄色的澄清液体。 气味:具有窖香浓郁、绵甜甘冽、香味谐调的典型窖香型白酒香气风格。 溶解性:易溶于酒精,难溶于水。 储存条件:需在密封、避光、干燥、阴凉处储藏,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四、各行业用途、用法及用量
(一)食品工业
食品用香精(主要用途):窖香酒香精在食品工业中的主要用途是作为食品用香精,用于为食品赋予或增强窖香型白酒的风味。常见应用场景包括: ——白酒勾调:用于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的调味调香,当基础酒窖香不足或风格不典型时,补充和调整窖香香气成分。 ——特色酒品开发:用于开发具有窖香风味特色的新型酒品。
关于法规使用原则:根据GB 2760-2024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表B.1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0~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
关于白酒使用的特殊限制: ——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允许使用符合GB 2760规定的食用香料进行调味调香。 ——固态法白酒:严禁添加任何非自身发酵产生的香味物质(包括窖香酒香精)。
关于具体添加量:食品用香料、香精遵循"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不设定统一的最大使用量。根据公开的产品技术资料,窖香酒香精的常见参考用量范围如下: ——窖香风味液(大曲酒):建议添加量为0.01%~0.1%。 ——窖香风味液(麸曲酒):建议添加量为0.05%~0.2%。 ——窖香风味液(新型白酒):建议添加量为0.15%~0.2%。 ——窖香香精(通用勾调):参考用量为0.05%~0.15%(即千分之0.5~1.5)。 ——液态法白酒香料总用量限制:一般不超过0.5g/L。
上述用量均为常见参考范围,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使用方法:窖香酒香精难溶于水,易溶于酒精,稀释香料应使用高度白酒,不可使用开水。添加后应搅拌均匀。
(二)工业应用
香料生产原料:窖香酒香精中的某些香气成分可以作为合成其他香料的原料,用于制备具有独特香气的香料产品。
工业用品加香:在一些工业用品中添加窖香酒香精,可以赋予产品独特的窖香酒香气。常见应用包括空气清新剂、汽车香薰、清洁剂等产品。对于液体工业用品,可在搅拌过程中缓慢加入香精;对于固体工业用品,可将香精与载体混合后再添加到产品中。 ——工业用品加香参考用量:每升或每千克工业用品中添加量通常在0.01~0.1克左右,具体用量要根据产品的类型、使用场景和对香气强度的要求进行调整。
(三)化工行业
化工中间体:窖香酒香精中的某些成分可作为化工合成的中间体,参与有机化合物的合成反应,用于制备具有特定结构和性能的化工产品,如某些特殊的溶剂、添加剂等。
(四)其他行业
在公开资料中,未查询到窖香酒香精在饲料、农业、医药、保健品、化妆品、日化、发酵、合成、衍生物等行业中有明确的工业化应用或标准化的使用方法。目前未查询到窖香酒香精在上述领域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五、重要说明
关于产品性质的说明:窖香酒香精是一种由多种食品用香料和辅料调配而成的混合物,不同于天然窖香提取物。其主要用途集中在食品工业中作为食品用香精使用,以及在工业和化工领域的加香应用。
关于法规使用的说明:窖香酒香精作为食品用香精,其生产应符合GB 30616-20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的技术要求,其使用应遵循GB 2760-2024附录B"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但表B.1所列食品不得添加。用于调配窖香酒香精的各香料品种必须列入GB 2760-2024附录B允许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名单。凡添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预包装食品应按照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标示。
关于添加量的说明:食品用香料、香精遵循"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原则,不设定统一的最大使用量或限量。根据公开技术资料,窖香酒香精在白酒勾调中的常见参考用量因工艺类型而异(大曲酒0.01%~0.1%,麸曲酒0.05%~0.2%,新型白酒0.15%~0.2%),通用窖香香精为0.05%~0.15%。上述均为参考范围,实际添加量因食品种类、香精浓度、配方体系和工艺要求的差异而不同。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窖香酒香精在各类食品或非食品领域中的统一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关于产品规格差异:市场上窖香酒香精产品常见规格包括液体等不同剂型,有效成分浓度也因厂家和产品而异。不同纯度和剂型产品在相同应用场景下的有效成分实际投料量不同,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安全与储存:产品应密封、避光、在干燥阴凉处储藏,避免杂气污染,远离火源。需防范塑化剂迁移风险,避免使用可能引入塑化剂的塑料包装桶盛装香料。
法规合规:在食品领域,应按照GB 2760-2024和GB 30616-2020等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超范围或超量添加属违法行为。在工业和化工领域应用需确保香精不与产品主体成分发生化学反应,且符合对应行业安全规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规要求存在差异,出口产品应符合目标市场相关法规。
禁止虚假宣传:在白酒生产中,不得使用未列入GB 2760允许名单的香精,不得宣称"陈酿""老熟""提升酒质"等功能性描述,不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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