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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增味剂是指补充或增强食品原有风味物质。 |
| 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GB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CAS | 凉味剂WS-3 |
| 型号 | 国家标准GB |
| 包装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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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味剂 WS-3、清凉剂 WS-3,化学名 N-乙基-2-异丙基-5-甲基环己烷甲酰胺,也称 N-乙基-对-薄荷烷-3-甲酰胺、薄荷酰胺。CAS 号 39711-79-0;EINECS 254-599-0;FEMA 3455;分子式 C??H??NO,分子量 211.34。它与 WS-23 不是同一种物质,WS-23 是 N,2,3-三甲基-2-异丙基丁酰胺(51115-67-4)。
性状:白色至类白色结晶性粉末或白色晶体,几乎无气味或带极轻微薄荷/凉感底韵;凉感主要作用在口腔后部、上颚、咽喉,起效较缓、持续时间较长,无薄荷脑的浓烈薄荷香、苦涩和灼刺感。熔点资料口径多为 87–102℃,常见批号 91–98℃;比旋光度约 ?49° 至 ?54°;闪点>93℃。水中溶解度很低(<0.1%,有资料写约 0.02 g/100 mL),溶于乙醇、丙二醇、二丙二醇、甘油、植物油和香精油脂;低挥发、脂溶性较强。应密封、避光、阴凉干燥处存放;对皮肤、眼、有刺激风险,高浓度储备液避免接触黏膜和破损皮肤。
食品行业:我国 WS-3 可作为食品用香料/食用香精凉味组分管理,供应商资料称其执行 GB 29981-2013;具体能否用于某类食品,应以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料许可名单和 GB 2760 食用香精管理要求为准,不把国外 FEMA 用量直接当成我国强制标准。FEMA 3455 商家/香原料资料中的分场景参考用量为:软饮料 10 mg/kg,冷冻奶制品 10 mg/kg,糖果 10 mg/kg,口香糖 1200 mg/kg,布丁/果冻 10 mg/kg,含醇饮料 10 mg/kg;另有供应商给饮料 1–10 mg/kg、糖果 15–150 mg/kg、口香糖 500–2000 mg/kg 的配方参考。 用法是先以乙醇、丙二醇、二丙二醇或食用油/香精预溶成 5%–20% 储备液,再在饮料低温调配段、糖果/口香糖香基混配段、冰淇淋降温段加入。若原料为 98%、99%、99.5%、食品级/化妆品级等不同规格,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饲料行业:WS-3 不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里的通用品种,也没有可靠的国内饲料法定添加量。它可能在宠物咀嚼物、宠物零食、饲料脂相凉香修饰、动物诱食/研究里作感官物料,但缺乏强制标准。国内合规表述: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国内法定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农业农村部目录、饲料卫生规范和产品技术资料为准,不得把食品/日化凉味用量直接套到全价饲料里。
农业行业:它不是我国农药登记里的主用有效成分,也不适合大田广泛喷施。研究上可作凉香型气味剂、仓储气味修饰、可降解农膜或包衣凉香改性物料。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农药登记、农膜/包衣行业规范和产品技术资料为准;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工业行业:可作清凉喷雾、空气清新剂、工业清洗剂、湿巾液、剃须膏、肥皂等配方中的凉味感官调节组分。商业资料中一般使用范围为:工业清洗剂气味改良 0.01%–0.1%,清凉喷雾/空气清新剂 0.05%–1.0%,高分子材料凉感母粒/手柄涂层/鞋材表面处理 0.1%–1%(需小试验证迁移和析出)。这些是工艺参考值,无全国统一强制标准,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工业级严禁进入食品链。
医药行业:仅从原料研究、标准物质、酰胺类凉味化合物分析对照、有机合成中间体角度说明。WS-3 在文献中可作为凉感受体相关研究工具化合物;不对其作任何人体、预防或表述。若进入药品体系,须以药典、药品注册和对应市场药政要求为准;用量按分析方法或合成路线确定,不写“药品添加量”。
保健品行业:WS-3 不宜作为“提神、、、清火、代谢调节”等人体原料宣传。若仅作为保健品包装材料、口服制剂矫味研究、凉味香精前体,用量按研发和配方方案确定;如拟进入保健食品配方,应以国家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为准。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化妆品行业:这是其核心应用场景之一。用于牙膏、漱口水、洗发水、沐浴露、护肤乳、身体乳、须后水、晒后凝胶、香体膏、唇部产品,提供口腔和皮肤的清凉、清新感官,且几乎不带来薄荷脑的浓烈气味。供应商资料中的常见参考用量为:牙膏 100–1000 mg/kg(0.01%–0.1%)或 0.1%–0.5%,漱口水 5–200 mg/kg(0.005%–0.02%),洗发水/沐浴露/护肤凝胶 0.05%–0.2%,膏霜/身体乳有 500–5000 mg/kg(0.05%–0.5%)的商家口径。 我国具体添加量需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使用原料目录、驻留/淋洗类别、唇部/眼周/儿童/破损皮肤适用性和安全评估确定;因有皮肤/眼刺激风险,驻留类、眼周、儿童产品应取低段并做耐受评估。若原料为 98%、99%、99.5%、化妆品级/工业级等不同规格,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日化行业:在牙膏(非型加香/清凉)、洗手液、洗洁精、洗衣液、湿巾、剃须膏、肥皂、空气清新剂中作清凉/清新感官物料。商业资料中常见参考用量为:日化产品 0.01%–0.5%,口腔护理 0.05%–0.5%,剃须膏/肥皂/湿纸巾 0.02%–0.3%,空气清新/清凉喷雾 0.05%–1.0%;具体依表活体系、pH、口腔黏膜/眼周刺激风险、留香目标和稳定性调整。不同配方体系的添加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属于化妆品或牙膏范畴的产品按相应法规口径管理。
发酵行业:WS-3 在发酵中不是促进剂,酰胺结构和脂溶性对微生物/酶系统可能有选择压力,高浓度会影响菌种或代谢。它只可能在高脂发酵体系、菌种保藏油、消泡剂、发酵液脂相中作微量凉香/感官研究物料。不存在通用添加量;实验室通常先做 mg/L 或 μmol/L 级梯度试验。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菌种、培养基脂含量、通气量和产物类型确定,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合成与化工行业:可由薄荷烷甲酰氯与乙胺酰胺化等路线制得;可作酰胺类凉味剂单体、日化/食用凉味香基、WS-3+WS-23+WS-5+乳酸薄荷酯复配凉感基料、其他 N-烷基薄荷烷甲酰胺类香料/化学品合成中间体、烟草加香助剂、电子雾化液冷却组分。作为反应原料时按底物摩尔比投加;香精配方中作凉味成分一般占香精总量 1%–10%,电子雾化液参考 0.5%–2.0%(部分配方上限控制在 3% 以内),烟草香精中按香精总量 1%–8% 或按烟草质量 0.01%–0.1%。无全国统一强制添加量,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衍生物行业:可进一步制成 5%–20% 丙二醇/乙醇 WS-3 储备液、WS-3+WS-23+WS-5+薄荷脑复配凉感基、微胶囊凉感粉、水包油凉感乳液、口香糖凉味母粒、牙膏凉感浆、纺织品凉感后整理剂、烟草滤棒加香液。衍生物制备中的投料量按目标产物摩尔比或有效凉感当量计算;例如由 99.5% WS-3 配制 0.2% 凉感香基时,先按有效含量折算,再与香精/载体/乳化剂按配方投加。若原料为 98%、99%、99.5%、食品级/化妆品级/工业级等不同规格,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总体口径:WS-3 的核心定位是“无浓薄荷香、口腔后部/咽喉绵长凉味酰胺 + 食品用香料凉感组分 + 口腔护理/个护凉味剂 + 酰胺类合成中间体”。FEMA 3455 给软饮料/糖果 10 mg/kg、口香糖 1200 mg/kg 是香原料参考而不是我国所有食品统一上限;饲料、农业、保健品缺乏可泛用的国内统一添加量;化妆品、日化、工业、烟草、电子雾化、发酵、合成、衍生物虽有商业参考比例,但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有效含量、驻留/淋洗类别和工艺条件调整。凡涉及添加量,都应标明“按终产品总质量”“对香基质量”“对配方总量”“对香精总量”“对烟草质量”还是“按有效含量折算”,不把商家参考值写成国家标准用量,也不对食品、医药、保健品作人体或类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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