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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增稠剂广泛用于食品(如在调味酱、果酱、冰淇淋、罐头等中添加提高食品黏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 [1])、化妆品、洗涤剂、乳胶、印染、医药、橡胶、涂料等。 |
| 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GB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包装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级别 | 其他 |
| 有效物质含量 | 咨询客服%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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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名称:胶体微晶纤维素(Colloidal Microcrystalline Cellulose),也常称为微晶纤维素胶、胶态微晶纤维素
CAS号:9004-34-6(该号为微晶纤维素通用CAS号;胶体微晶纤维素作为其特殊加工形态,在部分资料中未单独分配独立CAS号,通常引用微晶纤维素主号或在药品辅料数据库中使用此号)
分子式:微晶纤维素本身为部分降解的纤维素,其重复单元分子式为(C6H10O5)n,聚合度因原料和加工条件不同而有所差异,并非单一固定分子量物质
性状:胶体微晶纤维素一般为白色至类白色粉末或细颗粒,经胶体化加工处理后具有较好的水分散性和悬浮稳定性。与普通微晶纤维素相比,胶体微晶纤维素在水中更易形成均匀的胶体分散体系,具有一定的增稠、悬浮和稳定作用。其粒度较细,比表面积较大,在水中经高剪切处理后可形成稳定的水合胶体结构。产品干燥失重一般符合相关标准要求,通常在规定范围内。其水溶液或分散液呈中性或近中性,无明显异味。
二、食品领域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食品工业中主要用作增稠剂、稳定剂、悬浮剂和加工助剂。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相关规定,微晶纤维素(包括其不同加工形态)在部分食品类别中有使用规定,具体允许使用的食品类别和使用量应参照该国家标准的附录规定。在GB 2760中,微晶纤维素作为食品添加剂在某些食品分类下有明确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规定,实际使用时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在某些乳制品、焙烤食品、调味酱料、饮品等产品中,胶体微晶纤维素可起到改善质构、防止分层、稳定体系的作用。常见参考用量范围一般在产品配方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几至百分之几之间,具体数值因产品类型、工艺要求和配方体系不同而有所差异。例如在某些酱料类产品中,参考添加量可能为产品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三至百分之二;在某些冷冻饮品或乳饮料中,参考用量可能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一点五。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同时应符合GB 2760及其他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限量要求。对于没有明确统一添加标准的食品品种,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三、饲料领域
在饲料工业中,微晶纤维素及其胶体加工形态可作为饲料加工助剂或功能性载体使用。根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相关饲料管理法规,部分纤维素类产品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范围。胶体微晶纤维素在饲料加工中可用于改善饲料的制粒性能、提高饲料的悬浮稳定性或作为某些活性成分的载体。在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中,其使用量因配方和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饲料配方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三左右,具体比例需根据饲料种类(如配合饲料、预混料、浓缩料等)、加工工艺及产品标准确定。实际生产中应遵循《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相关行业规范,不得超范围或超量使用。
四、农业领域
在农业应用方面,胶体微晶纤维素可作为农药制剂或肥料制剂中的助剂使用,例如在可湿性粉剂、悬浮剂等农药剂型中作为分散剂、悬浮稳定剂或增稠剂。其在农业领域的使用通常受农药登记管理和肥料管理相关法规约束。具体添加量因农药或肥料的剂型、有效成分含量、施用方式等不同而差异较大,常见参考用量一般在制剂总质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之间,部分剂型可能更低或更高。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农药或肥料产品的登记资料、技术说明书和行业标准为准。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五、工业领域
在工业领域,胶体微晶纤维素可用于涂料、胶粘剂、造纸、纺织、陶瓷等行业。在水性涂料中,可作为增稠剂和稳定剂,改善涂料的流变性和储存稳定性。在造纸工业中,可作为添加剂改善纸张的某些物理性能。在胶粘剂配方中,可起到增稠和调节流变的作用。不同工业应用的添加量差异较大,例如在涂料配方中可能占总配方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在造纸加工中可能用量更低或按干重比例计算。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六、医药领域
在医药领域,胶体微晶纤维素主要用作药用辅料,在固体制剂(如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等)的生产中作为崩解剂、填充剂、粘合剂或助流剂。根据《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EP)等药典标准,微晶纤维素有明确的药用规格和质量要求,包括粒度、水分、取代度、pH值等指标。在片剂生产中,微晶纤维素(包括胶体型)的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片芯处方的百分之几至百分之几十,具体取决于品种和工艺。在湿法制粒工艺中,其用量可能占干颗粒总量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在直接压片工艺中,用量可能更高。不同剂型和品种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作为药用辅料,其使用应符合相关药典和药品注册法规的要求,在已批准的药品处方中使用。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规格和具体处方进行换算。
七、保健品领域
在保健品(保健食品)生产中,胶体微晶纤维素可作为辅料使用,例如在片剂、胶囊、颗粒等剂型中作为填充剂、崩解剂或粘合剂。根据《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所用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药用辅料相关标准。在保健食品片剂中,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片剂总质量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左右,具体因产品配方而异。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并应符合国家对保健食品辅料使用的相关管理要求。
八、化妆品领域
在化妆品工业中,胶体微晶纤维素可用作增稠剂、悬浮剂、稳定剂和质感调节剂。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后续更新,部分纤维素类原料在化妆品中有使用记录。其在乳液、面霜、洗面奶、沐浴露、面膜等产品中均有应用,可改善产品的质地和稳定性。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化妆品配方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五,具体因产品类型和配方体系而异。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九、日化领域
在日用化学品领域,胶体微晶纤维素可用于牙膏、洗涤剂、洗手液、洗衣液、个人护理产品等。在牙膏中可作为增稠剂和稳定剂,在洗涤产品中可起到悬浮和调节流变的作用。在牙膏配方中,常见参考用量可能为总配方质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在液体洗涤剂中,参考用量可能为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二。不同产品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十、发酵领域
在发酵工业中,胶体微晶纤维素可作为发酵培养基的添加剂或发酵过程中的辅助材料。例如在某些生物发酵生产中,可作为碳源补充或作为发酵液的稳定剂。其在发酵领域的使用量因发酵菌种、培养基组成和工艺参数不同而差异明显。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培养基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几至百分之几,或按体积浓度计算为每升培养基添加若干克。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十一、合成领域
在化学合成和材料合成领域,胶体微晶纤维素可作为反应介质的增稠剂、模板材料或功能填料。在某些高分子合成、纳米材料制备或复合材料加工中,其作为分散稳定剂使用。具体使用量因合成体系和目的而异,一般在配方总质量的百分之零点几至百分之十几之间。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十二、衍生物领域
胶体微晶纤维素可通过化学改性制备各种纤维素衍生物,例如羧甲基纤维素、羟丙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等。在衍生物的制备过程中,胶体微晶纤维素作为起始原料,其投料量根据目标产物的取代度、反应条件和工艺路线确定。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在某些改性工艺中,微晶纤维素的用量可能占反应体系固含量的较大比例。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生产工艺和产品规格确定。
十三、注意事项
以上各领域所述用量均为基于公开资料的常见参考范围或一般性描述,并非针对某一具体产品的法定标准用量。各领域实际使用时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法规文件和产品技术要求。如GB 2760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明确规定,药典对药用辅料有质量标准,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化妆品原料有限制,农药和饲料管理法规对相关产品有登记要求。在任何应用场景中,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不得脱离具体行业、配方、规格或工艺单独使用上述参考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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