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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用途 | 增稠剂广泛用于食品(如在调味酱、果酱、冰淇淋、罐头等中添加提高食品黏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 [1])、化妆品、洗涤剂、乳胶、印染、医药、橡胶、涂料等。 |
| 执行标准 | 国家标准GB |
| 生产许可证编号 | SC20137148200057 |
| 包装规格 | 25公斤包装 |
| 级别 | 其他 |
| 有效物质含量 | 咨询客服% |
| 是否进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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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胶体微晶纤维素、胶态微晶纤维素、微晶纤维素胶
?CAS号?: 9004-34-6(微晶纤维素通用CAS号;胶体形态无独立CAS号,通常以9004-34-6标识)
?分子式?:(C6H10O5)n,为纤维素的部分水解产物,属高分子多糖类物质,非单一分子量化合物
?EINECS号?: 232-674-9
?性状描述?: 胶体微晶纤维素为白色至类白色粉末或悬浮液状胶体,无臭无味。在水中经高速剪切或均质处理后可形成具有一定稠度的胶体分散体系,呈现白色乳状或半透明凝胶状外观。干燥状态下为流动性较好的细粉。不溶于水及一般有机溶剂,但在水中可良好分散形成稳定的胶体体系。具有良好的悬浮性、增稠性和稳定性。在常温下化学性质稳定,耐光、耐热,不易霉变。pH值通常在5.0~7.5范围内(以1%~2%水分散体系计)。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食品工业中可作为增稠剂、稳定剂、悬浮剂、乳化剂辅助成分、质构改良剂及膳食纤维补充来源使用。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需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微晶纤维素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允许在部分食品类别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具体品种和使用范围需查阅GB 2760最新版本中的详细规定)。在部分国家和地区(如美国FDA),微晶纤维素被列为GRAS(一般认为安全)物质,可在食品中按良好生产规范(GMP)使用。欧盟法规中,微晶纤维素编号为E460(i),允许在特定食品中使用并规定了使用限量。
?(1)乳制品及饮料?: 在酸性乳饮料、植物蛋白饮料、果汁饮料中用作悬浮稳定剂,防止固形物沉降和分层。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产品总质量的0.2%~1.0%(质量分数),具体使用量需根据产品体系、固形物含量及稳定性要求确定。在冰淇淋、雪糕等冷冻饮品中用作质构改良剂和抗融化辅助成分,参考用量一般为0.3%~0.8%。
?(2)肉制品及熟食?: 在灌肠、火腿、肉丸等肉制品中用作保水剂、黏合剂和质构改良成分,有助于改善产品的持水性和切片性。参考用量一般为原料肉质量的0.5%~2.0%,具体需结合产品配方和工艺确定。
?(3)烘焙食品?: 在蛋糕、面包等烘焙产品中用作膳食纤维添加成分和质构调节剂,参考添加量一般为面粉质量的1%~5%。
?(4)调味品及酱料?: 在沙拉酱、番茄酱、调味酱等产品中用作增稠和稳定成分,参考用量一般为0.3%~2.0%(质量分数)。
不同食品类别、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对微晶纤维素的使用范围和限量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使用时应查阅适用地区的版GB 2760或相应法规文件。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饲料工业中可用作饲料添加剂,主要功能包括作为饲料粘合剂(用于颗粒饲料和粉料饲料的成型)、膳食纤维补充成分、饲料载体以及改善饲料流动性和适口性等。
根据中国《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及相关公告,微晶纤维素被列入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使用时需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相关公告)的要求。
在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中作为粘合剂使用时,常见参考用量一般为配合饲料总质量的0.5%~3.0%(质量分数)。在预混料中作为载体使用时,用量根据活性成分浓度和载体需求确定,一般可达预混料总质量的较高比例。具体添加量需根据饲料类型(如猪饲料、禽饲料、反刍饲料、水产饲料等)、生产工艺(制粒或粉料)及相关标准确定。不同饲料品种和生产工艺的添加量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作为农药制剂的分散剂、悬浮剂和稳定剂(用于可湿性粉剂、悬浮剂等农药剂型);作为肥料的缓释载体或造粒粘合剂;在种子包衣中作为成膜剂和黏合成分。
在农用悬浮剂(SC)、可湿性粉剂(WP)等剂型中,胶体微晶纤维素可作为助剂改善分散稳定性。参考用量一般为制剂总质量的1%~5%,具体需根据有效成分含量、剂型要求和相关农药助剂标准确定。
在缓释肥料、颗粒肥料的造粒工艺中用作粘合剂,参考用量一般为肥料总质量的1%~5%。在液体肥料中用作增稠和悬浮稳定成分,参考浓度一般为0.5%~3.0%。
在种子包衣配方中作为成膜和黏合成分,参考用量需根据包衣剂配方和种子处理工艺确定,一般为包衣剂总质量的2%~10%范围内。
农业领域的使用需符合《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工业领域的应用范围较广,主要包括:涂料和油墨工业中用作增稠剂和流变调节剂;造纸工业中用作纸张增强剂和填料;陶瓷工业中用作坯体粘合剂;石油钻井液中用作降滤失剂;以及在日化、纺织等其他工业领域作为辅助成分。
在水性涂料、乳胶漆、印刷油墨中用作增稠剂和悬浮稳定剂,参考用量一般为配方总质量的0.5%~3.0%。在高黏度体系中用量可能更高。具体需根据产品黏度要求和配方体系调整。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医药工业中主要用作药物制剂的辅料,包括:片剂的填充剂、崩解剂和粘合剂;胶囊剂的填充剂;颗粒剂和散剂的赋形剂;以及作为药物悬浮体系的稳定剂等。医药级微晶纤维素需符合《中国药典》(ChP)、《美国药典》(USP)、《欧洲药典》(EP)等药典标准的相关规定。
医药级微晶纤维素在《中国药典》中有明确收载,需符合相应的鉴别、检查(如酸碱度、氯化物、硫酸盐、重金属、砷盐、微生物限度等)和含量测定等项目要求。常见药用规格包括Avicel PH-101、Avicel PH-102(直接压片用)、Avicel RC-591(湿法制粒用)等,不同规格的粒径、堆密度、含水量、可压性等参数不同,适用于不同的制片工艺。
?(1)片剂?: 作为填充剂/稀释剂使用时,在片剂处方中的用量一般占片芯总质量的20%~80%(质量分数),具体取决于主药含量、片重和制片工艺(直接压片或湿法制粒)。作为崩解剂使用时,一般占片芯质量的2%~10%。作为粘合剂(干法或湿法)时,用量一般为3%~10%。
?(2)胶囊剂?: 作为填充剂用于硬胶囊或软胶囊内容物时,参考用量一般为内容物总质量的30%~90%,具体根据主药剂量和胶囊规格确定。
医药级微晶纤维素的使用必须符合药典标准和药品注册相关要求。不同制剂类型、不同规格的药用微晶纤维素在处方中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处方和工艺确定。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保健食品(膳食补充剂)生产中主要用作片剂、胶囊的填充剂和崩解剂,以及作为膳食纤维来源的功能成分。
根据中国《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保健食品所用辅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药典标准。微晶纤维素作为辅料在保健食品中的使用需符合相关规定。
在保健食品片剂中作为填充剂使用时,参考用量一般为片剂总质量的30%~70%。作为膳食纤维补充成分时,添加量根据产品声称的膳食纤维含量确定。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配方、保健功能声称及相关标准确定。不同配方体系的添加量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化妆品中可用作增稠剂、悬浮稳定剂、质构调节剂、磨砂辅助成分以及粉末化妆品的载体等。
?(1)膏霜和乳液?: 在面霜、乳液等产品中用作增稠和稳定成分,参考用量一般为配方总质量的0.5%~3.0%。
?(2)悬浮类产品?: 在含有固体颗粒的悬浮型化妆品(如磨砂膏、悬浮精华等)中用作悬浮稳定剂,参考用量一般为0.5%~2.0%。
?(3)粉类化妆品?: 在散粉、粉饼、眼影等粉类产品中用作填充剂和流动性调节成分,参考用量一般为5%~30%。
?(4)清洁产品?: 在洗面奶、沐浴露等产品中用作增稠和稳定成分,参考用量一般为0.5%~2.0%。
胶体微晶纤维素在日化产品(如牙膏、洗涤剂、洗手液等)中可用作增稠剂、稳定剂和质构改良成分。
在牙膏中用作增稠和稳定成分,参考用量一般为配方总质量的1%~5%。在液体洗涤剂、洗手液中用作增稠剂,参考用量一般为0.5%~3.0%。在洗衣粉等固体洗涤剂中用作助剂,参考用量一般为1%~5%。不同产品类型和配方体系的添加量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及相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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