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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膳食纤维厂家-应用范围-河北鸿韬
起订量 (公斤)价格
1-25¥5 /公斤
25-1000¥4 /公斤
≥1000¥3 /公斤
  • 产地:中国 大豆膳食纤维厂家
  • 发布日期: 2026-09-22
  • 更新日期: 2026-10-15
产品详请
主要用途 增稠剂广泛用于食品(如在调味酱、果酱、冰淇淋、罐头等中添加提高食品黏度或形成凝胶的食品添加剂 [1])、化妆品、洗涤剂、乳胶、印染、医药、橡胶、涂料等。
执行标准 国家标准GB
生产许可证编号 SC20137148200057
包装规格 25公斤包装
级别 其他
有效物质含量 咨询客服%
是否进口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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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信息

CAS号:大豆膳食纤维并非单一纯化合物,通常不以某一特定CAS号标识。其主要组分包括纤维素、半纤维素、果胶等多糖类物质。若需对应常见组分参考:纤维素的CAS号为9004-34-6;半纤维素无统一CAS号;果胶的CAS号为9000-69-5。大豆膳食纤维作为复合膳食纤维原料,通常以产品标准或企业标准编号进行管理,而非单一CAS号注册。

分子式:大豆膳食纤维为多糖类高分子混合物,不具有单一确定的分子式。其主要成分包括纤维素((C6H10O5)n)、半纤维素(多种单糖组成的杂多糖,如木聚糖、阿拉伯木聚糖等)、果胶(以半乳糖醛酸为主链的杂多糖)以及少量抗性淀粉、木质素等。分子量因来源和提取工艺不同而呈现较大范围。

性状:大豆膳食纤维通常为淡黄色至米黄色粉末,具有一定的持水性和膨胀性。质地较细,可有轻微颗粒感。具有天然的豆腥味,气味随加工脱腥程度而异。溶于水形成胶体或悬浊液,不溶于乙醇等有机溶剂。在干燥条件下稳定,吸湿后易结块,需密封防潮保存。部分产品经改性处理后可改善溶解性和口感。

二、食品领域

大豆膳食纤维在食品工业中主要作为膳食纤维补充剂、增稠剂、持水剂和质构改良剂使用。

根据《GB 14880-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及《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膳食纤维属于可选择添加的营养成分,可用于各类食品中。根据《GB 14880》规定,膳食纤维在调制乳粉、饮料类、焙烤食品、谷物制品等类别中的使用量有明确范围,具体使用量需参照该标准对应食品类别中膳食纤维的允许使用量和使用范围。

在焙烤食品中,大豆膳食纤维常见参考用量为面粉质量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五,具体取决于产品类型和工艺要求。例如在全麦面包类产品中,膳食纤维添加量一般可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以面粉质量计);在饼干类产品中,常见参考用量约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八。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

在饮料类产品中,大豆膳食纤维作为悬浮稳定剂或增稠成分,常见参考用量为每升成品饮料中添加零点五克至五克,具体取决于产品浓度和口感要求。

在肉制品如香肠、火腿中,大豆膳食纤维可用作填充剂和持水剂,常见参考用量为原料肉质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在乳制品如酸奶、调制乳中,常见参考用量为每千克产品中添加一克至十克,需根据产品稠度和口感进行调整。

根据《GB 2760-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若大豆膳食纤维以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使用,需符合该标准对应功能类别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实际使用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在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类别中,膳食纤维的使用需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法规要求,不得随意添加,具体限量应参照相关类别标准。

三、饲料领域

大豆膳食纤维在饲料工业中可作为粗纤维来源和功能性饲料原料使用。

根据《饲料原料目录》(农业农村部相关公告)及相关饲料产品标准,大豆膳食纤维可归类为植物源性饲料原料。在猪饲料中,常见参考添加量为日粮干物质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八,具体取决于猪的生长阶段和饲料配方体系。在家禽饲料(如肉鸡、蛋鸡饲料)中,常见参考用量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六。在反刍动物饲料中,大豆膳食纤维可作为有效纤维来源,常见参考添加量为日粮干物质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在水产饲料中,常见参考用量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不同养殖品种、不同生长阶段、不同配方体系的添加量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

四、农业领域

大豆膳食纤维在农业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土壤改良和有机肥料领域。

作为有机物料,大豆膳食纤维可用于堆肥发酵,改善土壤结构和保水保肥能力。在堆肥应用中,大豆膳食纤维可与畜禽粪便、秸秆等原料混合使用,在堆肥配方中的参考比例通常为总物料质量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具体比例需根据堆肥工艺、碳氮比要求和发酵条件进行调整。

在土壤改良方面,可作为土壤调理剂添加,常见参考用量为每亩施用五至二十千克(以干重计),具体施用量需根据土壤类型、作物种类和当地农技指导确定。

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国家标准对大豆膳食纤维在农业领域的施用限量作专门规定,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五、工业领域

在工业应用方面,大豆膳食纤维可用于造纸、纺织、生物降解材料等领域。

在造纸工业中,大豆膳食纤维可作为纤维原料或添加剂使用,在纸浆配方中的添加量通常为纸浆干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需根据纸张品种、强度要求和工艺条件确定。

在生物降解材料领域,大豆膳食纤维可作为天然填充材料与聚乳酸(PLA)等可降解聚合物共混使用,在复合材料中的参考添加量为基体树脂质量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四十,需根据产品力学性能和加工要求进行调整。

在水处理领域,大豆膳食纤维经改性后可作为絮凝辅助材料,具体用量需根据水质情况和处理工艺确定。

六、医药领域(原料与生产加工角度)

大豆膳食纤维在医药相关领域主要作为药用辅料或功能性原料使用,此处仅从原料生产加工角度说明。

根据《中国药典》相关通则及药用辅料标准,膳食纤维类物质可作为片剂、颗粒剂等固体制剂的崩解剂、填充剂或粘合剂使用。在片剂生产中,膳食纤维类辅料的常见参考用量为片剂处方总量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具体需根据剂型、规格和工艺要求确定。

大豆膳食纤维在医药相关产品中的具体应用和限量,应严格参照《中国药典》和相关药品注册法规的要求执行。此处不涉及任何人体表述。

七、保健品领域(原料与生产加工角度)

大豆膳食纤维作为保健食品原料使用时,需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相关注册管理规定。

在保健食品生产中,大豆膳食纤维作为原料成分,其在终产品中的含量需符合批准的产品技术要求。具体投料量需根据产品配方、批准配方和生产工艺确定。实际生产中,大豆膳食纤维在保健食品中的参考使用范围通常为每粒或每袋产品含零点五克至五克膳食纤维(以膳食纤维计),具体取决于产品剂型和功能声称。

根据《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法规文件,保健食品不得宣称预防、功能。大豆膳食纤维保健食品的生产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八、化妆品领域

大豆膳食纤维在化妆品中可作为天然磨砂颗粒、增稠成分或肤感调节剂使用。

在磨砂膏类产品中,大豆膳食纤维可作为物理去角质成分,常见参考用量为产品配方总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颗粒细度需根据产品定位和皮肤适用要求进行筛选。

在面膜、乳液、膏霜类产品中,可作为悬浮稳定剂和增稠辅助成分,常见参考用量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五。

在洗发水类产品中,可作为清洁辅助成分,参考用量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大豆膳食纤维用于化妆品时,应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及相关化妆品法规要求,所用原料需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规格、配方体系及生产工艺确定。

九、日化领域

在日化产品中,大豆膳食纤维可用于洗涤用品、牙膏等产品。

在牙膏产品中,可作为温和清洁摩擦剂使用,常见参考用量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需根据产品磨擦值(RDA)要求进行调整。

在洗涤用品如洗衣粉、洗洁精中,可作为增稠剂或悬浮剂使用,参考用量为配方总量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三。

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日化产品标准确定。

十、发酵领域

大豆膳食纤维在发酵工业中可作为碳源或培养基成分使用。

在微生物发酵生产有机酸、酶制剂等产品时,大豆膳食纤维经预处理(如酶解、酸解)后可作为发酵底物。在培养基中的参考添加量通常为培养基干重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十,具体需根据菌种特性、发酵目标产物和工艺条件确定。

在食品发酵如酱油、豆酱、纳豆等传统发酵过程中,大豆膳食纤维是天然存在的成分,无需额外添加。在发酵饲料生产中,大豆膳食纤维可作为粗纤维补充,参考添加量为发酵底物总量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需根据发酵菌种和目标营养指标调整。

十一、合成与衍生物领域

大豆膳食纤维可通过化学改性或酶法改性制备多种衍生物。

羧甲基化改性:可制备羧甲基大豆膳食纤维,用于增稠、保水等用途。改性反应中,碱用量和醚化剂用量需根据取代度目标进行计算,通常氢氧化钠用量为纤维干重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质量比),氯乙酸用量为纤维干重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

乙酰化改性:可制备乙酰化大豆膳食纤维,用于改善水溶性和成膜性。醋酸酐用量通常为纤维干重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酶法改性:使用纤维素酶、木聚糖酶等对大豆膳食纤维进行部分降解,制备水溶性膳食纤维或低聚糖。酶用量通常为底物干重的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五(以酶蛋白质量计),具体取决于酶活和反应条件。

接枝共聚改性:可与丙烯酸、丙烯酰胺等单体进行接枝共聚,制备高吸水性树脂或絮凝剂。引发剂用量通常为单体质量的百分之零点一至百分之一,接枝率和具体配方需根据目标产物性能确定。

以上衍生物的合成工艺参数和用量为常见参考范围,实际生产中需根据具体产品规格、工艺路线和质量要求进行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产品含量、规格及具体配方进行换算。

十二、通用说明

大豆膳食纤维在不同应用领域、不同产品规格、不同使用对象、不同生产工艺或不同配方体系中的添加量存在差异。以上所述各用量数据均为常见参考用量或一般使用范围,不代表法定标准或强制要求。对于有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法规文件规定使用范围和用量的领域,应优先按照相应资料执行。对于没有统一添加标准的应用场景,实际生产中可根据配方及工艺要求调整,具体添加量需根据实际应用领域、产品规格、生产工艺及相关标准确定。不同应用场景的使用比例存在差异,应结合具体配方进行调整。目前未查询到统一的标准添加量覆盖所有应用场景,实际使用时应以相关行业标准、产品技术资料或实际工艺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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